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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烏龍罰單看執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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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金門董女士購買的機車八年來從未離開金門,卻收到來自高雄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寄發的交通違規罰單,罰單上標明違規地點在高雄市某處平交道。董女士最後請了兩天假、損失了一千六百元工資,向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提出申訴,卻不得不抱怨「烏龍罰單」實在折騰人。比董女士更衰的,則是苗栗市的賴先生。
苗栗市的賴先生七年來不曾駕駛自家灰色轎車到花東地區,卻連續有四張分別由台東、花蓮縣警局寄來的交通違規罰單,所附的照片居然是白色小貨車,他屢次申訴獲平反,不料,上周又接到一張烏龍罰單,讓他煩不勝煩。甚至,罰單明明寫的是「灰色VOLVO」、「自小客車」,照片裡卻是白色小貨車,根本風馬牛不相及,相當離譜。
以上兩則例子都是冰山一角,不及備載。對於這樣的烏龍事件,裁罰單位可能因民眾申訴,撤單或道歉了事,但民眾真實的權益在哪裡,卻少人聞問。
據統計,去年警方一年開出的交通罰單,高達一千多萬件,平均每分鐘近二十張;而烏龍罰單約有兩萬七千多件,最主要的肇因是測速照相桿失真,多出了一萬兩千多張烏龍罰單。烏龍罰單慣發生於測速照相桿之類的「逕行舉發」。何謂「逕行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二條規定,駕駛人如有警方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掣單舉發的情形之下,得逕行舉發,這樣的情形有很多,例如: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最通常的情形則是「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這樣的規定讓機器發揮了萬倍於人工的效益,也就不免發生故障的測速照相桿猛開烏龍罰單的案例。
我們並不是不服氣,或反對警察的逕行舉發,事實上,因為這項規定也確實警惕了駕駛人,更加豐裕了國家財政,但這樣的行政舉措,卻衍生了如下的迷思:警察憑科學儀器(如:照片)就可以逕行對民眾裁罰,而民眾除非能證明警察是憑空照假,否則罰單都是合法的。意即,如果你不服裁罰,卻不去申訴,也不甘願繳納罰款,最後可能會倒楣到被移送強制執行,由法院扣押你的存款、薪資、財產。從結果來看,民眾沒犯錯也要受罰;而犯了錯的警方,則可能因此多得到獎金或獎勵。就行政學「不告亦理」(行政機關應本於積極之精神,不待人民之請求)的法理原則來看,這樣的結果不啻荒謬。
以前述兩個案件為例。警方只要細心一點,注意一下車主登記的車子樣式、顏色,甚至「雞婆」一點,打個電話,或聯繫一下當事人或當地警察查證一下,很容易就可以水落石出,犯不著讓民眾自己跑這、趕那的奔波申訴;再不,也應該有個機制,可以在各分駐點、派出所協助民眾進行申訴、上傳舉證資料等。警察如果一任自己的方便、隨便,欺民、擾民,又該如何善盡「人民保母」的本份與天職?當然,或許警察的日常勤務繁重,擔綱不了「更便民」的角色,那我們便該追根究底的想想:立法和執法的目的安在?
我們常說,「立法為公,執法為民。」如果「烏龍罰單」的存在只是執法擾民的冰山一角,那麼我們就該深刻反思一下,要如何「亡羊補牢」,才能挽回民眾對政府的信心與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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