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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解民怨最忌不改「僚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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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報導,有位中央派出機關成員,緣因民眾質疑對請求服務事項,未能用心協助解決,是乃串聯進行陳情抗議,藉此表示不滿。事經上級派員來金瞭解處理,允將深入調查作出交代,至此紛爭暫告平息。
有云:事出必有因,其來有自。綜觀整個事件之發展,問題不在法令與制度,而在「服務態度」也。在此暫且不談過程是非曲直如何?顯示民有怨言,並非無理取鬧。換言之,此次引發民眾陳情抗議,關鍵在於官民立場不同、認知互異,雙方溝通不良,以致有此劇烈舉措。
根據陳情民眾接受媒體訪問指出,實際困難,存在已久。幾經協調請託,不惟未獲善意回應,反而問題更糟。言下深覺無奈,亦復無助,不得已採取自力救濟,至盼公僕一本愛民、便民之旨意,依法行政,亦能兼顧實際,想出兩全之計,俾使民瘼民困得以疏解,或許此乃一面之詞,卻是民眾「心聲」,亟應予以正視,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總統馬英九一再強調「苦民之苦,聞聲救苦」,此乃公僕之職責與義務,無由藉口推卸,何況人民熱切期盼公僕以此建立共識,使之蔚成制度,全面貫徹執行。苟能如斯,則「政通人和」,百姓必然叫好,政策政令推行順利。反之,民眾焉能全然無怨,施政效率如何提昇?為公僕者,孰可不解真義,易地而處,多為民眾服務設想?
所謂「官不可僚」,「僚」是什麼?概而言之,未盡全心為民服務是也。亦即民眾認為公僕「高高在上」,心生反感,咸表公僕死啃法令,缺乏「通權達變」處事能力,影響所及,個人遭受埋怨,自也有損施政團隊威信。
值此法治民主時代,傾聽民眾心聲,已然成為施政之首要,失之嚴苛偏頗,誠非服務正道。因而公僕面對公眾事務,必需秉持「法、理、情」原則循序,不可倒行,不宜逆施,以能兼籌並顧,誠摯熱忱,親切相待為最好,任何偏執、意氣,公私無益。
當然,公僕並非「公奴」,只聽民意,不重法令,如果面對「刁頑」,自當嚴守工作立場,恪遵法令,不妥協,不退讓。然而,「法律不外人情」,果真遇到「私心自用」,依法不可接受之服務要求,應可先作一番思考判斷,其中職權不及處理者,何妨含笑委婉說明,不必與民針鋒相對,也可彙整民意需求,逕循行政體系簽報核辦,或據實轉報上級首長參考,如此不致失之僵化,亦且由於下情上達,而讓長官得到充分資訊,在法令授權範圍內支持改進,尋找合乎「法、理、情」最佳解決辦法。
不錯,便民利民工作,必須依法有據。失守分寸,可能引來「圖利他人」之嫌,身陷法網,甚而衍生諸多流弊,誤公害私,造成更大不良後果,為此小心謹慎,應為而為,並無不可。惟所應注意者,即是「服務態度」與「應對技巧」,俗云:「伸手不打笑臉人」,公僕服務態度良好,民怨不致有增無減,相對問題不致惡化,共同相互勉勵努力,事半而功倍。
又如抗議民眾希望採取「權宜」措施,提早或延長「收單」時間,依據「法、理、情」三大原則,或許不盡相宜,亦且可能造成「服務紀律、人員調配、差假處理、加班費用」,支出等等作業上之困擾,反之,實亦不盡無法可解,諸如積極改善「服務態度」,不厭其煩多作說明,不合時宜法令可以改,服務態度可以變,不是嗎?
再者,政府以「為民眾謀求福祉」而普設公務機關,也以「民眾第一」制定各種法令,舉凡法無明文禁止,何妨行使「行政裁量」,苦民之苦,最忌僵化,聞聲救苦,貴在行動,讓民眾感受得到,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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