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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騎樓障礙營造優質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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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城區主要道路遭到違規占用,為維護用路人行的權益,金城警分局金城派出所連日來針對民族路、西海路一段、莒光路一段等占用道路的違規商家勸導、取締,警方強調將持續加強執法,並呼籲商家不要違規佔據道路,還給用路人行的空間。鑑於地區市區主要道路,商家擺設物品占用道路,金城派出所在經過多次勸導仍未獲得改善的情況下,連日來加強展開勸導、取締勤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明文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法有明文,在騎樓、道路上違規占用道路就是不對,民眾若慣以「罰不及眾」或「積非成是」的態度以對,便容有反省及修正的必要性。
占用騎樓或公共通道,就多數人而言,可能都是見怪不怪的小事。小攤販或藉此謀口飯吃,商家們或由此提升營業收益,說來似皆無可厚非,然而積蓄已久的結果,便是要付出景觀意象混亂、人車爭道、獎惡罰善、棄公眾安全於不顧的代價,此對現代法治社會而言,確屬不可承受之重。然則,我們也理解,縱是警方大刀闊斧的加強執法、嚴格取締,就多數民眾而言,仍舊只是一時現象,「憑什麼人家可以,我就不行?」每遇上這樣的質疑,執法者便該仔細的想想,「做對的事,絕對不能只是三分鐘熱度」,我們應該有更長遠的計畫、有效的作法,來確保工作成效。以下謹提供幾個面向,供各界參酌。
其一,設定清理目標。現公部門執法,大抵都會區分為「宣導期」與「執行期」。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教而後殺,有其必要性,然而,箇中沒有表達的是│會「殺」多久?是不是鋒頭過了,事就了了?這樣的質疑及理解,應屬人之常情,多數時候也都能被民主社會所接受,但若真是如此,又何必去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去虛應故事?因此,我們認為設定目標很重要。如若設定了某年某月要讓某一路段再無占用騎樓地與公用通路的亂象,相關部門便應具體的編排「專案」,並依相關規定查罰;一次、兩次,頂住壓力持續的做下去,在正義與公益的護持下,何愁不能水到渠成?
其二,展現公權魄力。馬英九總統在出席第十五屆傑出公務人員頒獎典禮致詞時表示,「公務員掌握的公權力是一個兩面刃,可以帶動國家發展,也可以傷害人民的權利,因此在面對權力時,公務員必須小心,避免。」多數時候民眾對公權力的行使都是消極的。不告不理,或管得最少的政府,在潛意識裡,都是最理想的政府體制。但世間就偏有那麼多事,得有人出來扮黑臉、維持正道與公理;公務員便被賦予了這樣的期待與角色。占道違規,或只是小事一樁,放大來看,卻是公權力的怠惰與公眾利益的摧毀。
如果我們冀望金門是個人見人愛的觀光島嶼,相應的文明指標便應早早建立。超過一百七十張的勸導單,掣單舉發乃屬必要之行政程序。但之後呢?有效期能有多久,有無相關的計畫配合及呼應?恐便是此一行動成功與否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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