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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徑法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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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金門機動查緝隊會同有關機關幹員,於四月七日清晨在新湖漁港,查獲地區三名漁民利用漁船企圖私運一百二十六瓶高粱酒及其他物品出境,再在海峽中線以接駁方式走私到大陸,包括罈裝一公升高粱酒、0.75公升、0.6公升瓶裝高粱酒126瓶,牛肉乾30包,約值市價新台幣十萬元,案經偵訊後,已依違反漁業法及菸酒管理辦法,函送金門地檢署及金門縣政府裁處。
眾所周知,走私行徑,法所不容,要問何以有人明知故犯?真正原因,「利」之所趨也。俗云:「賠本生意無人問,殺頭生意有人做」,凡此即是人性弱點,如同手掌五指一般,長短不一,良窳不齊,也就是說,有人住居之地方,就有不法情事發生,無可避免,難以根絕。
尤以金酒為例,緣因有利可圖,市場價格持續攀升,穩賺不賠,年份愈久,利潤愈高,配售價格加合理利潤再加年份即是市面之價格,出境價格更是看俏,因而,在法定許可數量下,進入大陸隨身攜帶暢銷酒品者,比比皆是,已然蔚成風尚。
無可諱言,走私金酒,仿冒金酒,長期以來,非是空穴來風,有案可稽者,不在少數。緣此,緝私、打假、防偽,縣政府至表重視,金酒公司為此訂有懸賞具體辦法,歡迎密報檢舉,此次查獲漁船企圖走私金酒出境,為數雖然不多,三名漁民復有辯詞,就法論法,真象終將澄清,不致含冤莫白,或許有人認為事情不大,不致對金酒市場造成傷害,錯了,頹風助長,後果不可小覷,緝私機關為金門作出貢獻,值得擊掌鼓勵。
一般而言,犯罪型態概括有三,亦即「環境所迫」、「無知」與「惡性」三者,茲特分述於下,以供大家參考:
一、環境所迫│媒體常常報導,例如某甲一家食指浩繁,非老即小,入不敷出,債台高築,日常生活,難以為繼,瀕臨走頭無路,因而萌生歹念,先偷後搶,身罹法網者是。換言之,面對惡劣困境,不可鋌而走險,仍應行正走穩,克服難關方為上策。
二、無知│俗云:不知無罪。此在法治時代,情有可原,法辦難免。例如進入對岸大陸,依照當地法令規定,只准隨身攜帶公定酒品若干,則其超額部分,必遭沒入並科罰金,或則可能受到調查法辦,此時再多「無知」辯解,就法論法,難獲免責,或有可能在「法、理、情」得以兼顧之下,減輕懲罰等級而已,再說:「不知」不是單憑自己說了算數,務必潔身自重,以免誤蹈法網,後悔莫及。
三、惡性│泛指罪大惡極,為害社會人群,無可原諒者而言。例如買賣毒品、打殺掠奪、走私槍械、擄人勒贖、組織不良幫派,進行詐騙或以暴力討債牟取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安寧、安定或有國家安全顧慮者。此等行徑,令人髮指,惟有依法嚴懲,使之暫時或永久與社會人群隔絕,以確保善良百姓安居樂業。
一言以蔽之,任何犯罪行為,不能以「環境所迫、無知」之理由推諉卸責,至於究應予以改過自新機會或予輕罰重辦,事屬審檢司法機關權責;反之,知法守法乃人人應為,人人能為之責任與義務,不能不知、不從、不依,棄之不理,我行我素,如此公私清楚,心安理得,抬頭挺胸,自由又自在。
總之,走私行為,貪心暗行,不是光明磊落,見不得陽光。不論案情大小,金額多寡,以身試法,即是不智。尤以金門四面環海,私梟利用海上或海岸走私,並非始自今朝,走私品類,除農漁產品外,也曾查獲畜牧與槍毒,有鑒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至盼有關單位見微知著,相互密切配合,全面加強緝私深度與廣度,也希望金門鄉親,共同檢舉不法,期以確保金門海上、海岸乾淨、安寧、安定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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