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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修法貴在謹慎週全適用與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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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惟因傖促將事,失之於慎,忙中有錯,條文又漏了一個「教」字,以致造成大學教授因具領研究費支用不當未除罪,反之以公款喝花酒之民代竟可消遙法外,頓時社會群起撻伐,直指立法院:烏龍協商,烏龍修法。證諸「緊行嘸好腳步」,終又回到原點。
無可諱言,此次立法院修法,伊始則未慎思,媒體報導,名嘴論述甚詳,社會大眾,由外看內,一清二楚。傑作出自立法院,源自部分少數立法委員,不必再作任何解釋,問題出在立法院,有立法委員不負責任,為提案人連署,各個政黨協商同意,白紙黑字,共同演出這場「爛戲」。
有云:解鈴還須繫鈴人,誰人做錯誰人當。竟有特定名嘴偏頗論述,事事牽拖總統馬英九。政府再三公開宣示清廉執政。祗要貪污有據,不論身分如何,職位高低,一律依法處理,竟而概予抹殺,以偏概全,就法論法,有欠客觀公允。
茲此依法解決問題至為重要。因而各個政黨勿忘痛切深思反省,亡羊補牢之外,更應保證不再造次。須知民意似流水,可以載舟,也可覆舟。社會所謂之「密室政治、因人設事」等等流言蜚語,不可充耳不聞,修法修成這樣,指責聲浪不斷,形成相同犯罪行為,因不同身分、時間而面臨不同法律效果,讓弱勢人民處於不利地位,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更嚴重背離人民法律感情。
立法委員身受全民付託,理應將攸關國計民生重大法案之審查,列為優先要務,畢竟會計法修與不修,非是當務之急。國內有位專攻會計學者就曾公開表示:舉凡涉及貪污事務,應就貪污治罪條例進行檢討修正才對。會計法乃是規範會計行為,會計法之修法,適用之範圍,正當性顯有不足。
再說:法律為治國之基石,保障人權民主自由之準繩。不管立法或修法,都應慎重其事,該修才修,應廢即廢。需以「穩定、久安」為主。凡此即是立法之精神,核心之價值。捨此有如廢紙,毫無作用。會計法之修正,卻是背道而馳,不切實際,失卻準頭,難以使人心悅誠服,如此社會必亂無疑。
又此次會計法之修正,與一般民眾之生命、財產與生活尚無直接關聯,何以非要急急如令,而要勞動立委們挑燈夜戰,匆匆忙忙,趕在某一時空進行,如同趕路赴約一般,急在本會期予以完成。究是為「公」抑或徇「私」,有無其他因素?提案人心知肚明,予以附和連署者,不無公私不分,蓋以修法事關重大,如果摻什私情在內,不惟與政府清廉政策有悖,亦且修法部分可以溯及既往,削足適屣,也就難免引起紛爭,而有不平之鳴。
何況修法程序,法有明文,從提案連署、送案、而到排入議程,步步馬虎不得,況且修正之條文重點,須經連署人、審查會、政黨協商、列入議程討論,其間流程,過目者眾,又須獲得各個政黨黨鞭一致認同簽字,乃至審議順利通過,竟又漏掉一個「教」字,草率至此,如同兒戲,不知如何面對選民,又將國計民生與社會安定、安全置於何地?
總統馬英九勇於負起責任,要求行政院提出覆議過關,證諸清廉執政決心堅定不變。然而,惡法亦法,不惟浪費國家大量資源,傷害已經造成,付出代價實在太大。如今回到原點,讓政治歸政治,司法歸司法,不失為正本清源之道。
國家行政組織,設有五院,立法院乃「五權分立」不可或缺者,立法委員其與鄉鎮之民意代表,同屬經由民選產生,為民服務,為民喉舌,尤以立法委員擁有立法修法與政府施政預算審查之大權,位高權重,除休會外,議程冗長,開議期間,政府文武百官都要到場排排坐,聽命備詢作答,好不威風。但願經由此次「烏龍修法」之教訓,喚起為民喉舌與為民公僕者,克盡職志,毋負眾望。國步維艱,最忌有「私」。唯有大家行正走穩,一齊打拚,利國利民,利人利己,不知以為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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