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決土地問題確保離島居民權益
離島三位立法委員日前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江宜樺進行聯合總質詢,縣籍立委楊應雄特別針對還地於民等問題要求處理及改善,並獲江院長善意回應。楊立委於質詢時表示,金門目前較急迫處理之土地相關問題,包括:土地購回期限將至、地權地用不分等問題。
據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關於鄉親申請價購戰地政務終止前,被軍方或政府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其法定期限係明年1月12日,僅剩2個月不到。雖然自前年開始若干土地已經可以被申請購回,但因地權地用未能劃分清楚,致生許多爭議。例如:過去被占、徵用的土地,無論是農林漁用地,倘之後被劃為機關用地,尚必須被認定為非公共設施用地,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楊立委特別強調,不能因地用不明,就地權不還,這是基本的原則。
有關土地的紛擾應是金門近年來民眾對監院、監委陳情的最大宗事項。時至今日,民眾被軍方或政府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的法定期限將屆,相關問題卻仍未獲得有效的改善及解決,顯見相關機關居於行政高權地位的心態始終沒有改善,其推、拖、拉的公務心態,亟需積極有效的導正。
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民眾購回戰地政務前被徵收、價購或徵購後遭登記為公有地的前提乃是,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此立法的目的自然是為了保障公共利益,其立意之良善勿庸置疑,但真落實到執行層面時,或有機關表明日後尚有其他用途,或有逕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以上兩種情形的土地若要購回,自然要取得相關單位的證明才行,但在推拖拉、「趨吉避凶」的本位主義心態下,被滯延、犧牲的,卻是民眾的權益。我們以為,戰地政務時期占有、徵收或價購民地登錄為國有地,自然有其時代的因素及行政背景,時至今日,當初簡略,甚且有些強制、粗暴的徵收手段則必需要有適切的彌補及檢討,於是乎有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的立法,也因為這般的立法緣由及意旨,對於民眾購回原非其本意或已解除公用性質,或是縱是劃設為機關、公共設施用地,卻無明確徵購計畫者,自應給予最大程度的行政便利及認定標準才是,若否,豈非又再一次強加套索於民眾身上,棄人民權益於罔顧?
我們自然支持公務員依法行政,但在行政的過程中,更需兼顧以法解決問題、兼利民眾權益的基本原則。實務上,民地被強制徵收、價購是事實,現況是否屬於公用,反係不是重點;為強調法的安定性,故不應全面開放民眾價購回被強制徵收的土地,但依實況市價予必要的補償則應予以考慮;否則,在相同情境下被強制徵收的土地,只因公部門逕行認定是否為公用,便有不同的處理標準及原則,對原已權益受損的民眾而言,不啻為二次傷害。而在此前,我們更支持楊立委的主張,不能因地用不明,就地權不還;證明地用是機關的內部行政,不能因之而影響民眾購回土地的權益,若否,則有違法行政之虞。
總之,行政院既已應楊立委等要求,成立了離島土地問題的專案小組,自應對離島購回土地,以及其他實務性的問題進行檢討、改善,萬勿因層層疊疊的行政障礙再次寒了離島居民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