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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應依法建築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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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村落一棟未完工之四層樓違章建築,因連日的下雨,及疑因地基深度不足而整棟倒塌,並壓壞一旁鄰居住宅與古厝,影響公共安全,成為全國的新聞。另日前縣府召開金門縣建築管理業務協調會議,縣府建設處對於近年來本縣建築工程案件持續增加,相關違章建築案件亦快速增加,強調縣府除加強巡查外,並請各鄉鎮公所加強巡查及查報,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再者,昨天本報亦報導,部分鄉親受建商誤導,而誤以為購買集村農舍可作為商業使用,因而違規經營商業,經縣府查處確有違規事實,並處予罰鍰等情形,顯見部分民眾有誤解法令、不懂法令或漠視建築法令之情事,致影響公共安全、市容觀瞻、本身權益及觸法等問題,實應加以導正。
按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建築法第85條規定:新建建築物應依建築法規定委由開業建築師設計及監造,並依法由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施作,否則非法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除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再者,本縣102年全年度核發農舍新建建造執照達144件,新建棟數計293棟,戶數為293戶,而其中核發集村農舍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計278棟,總戶數為278戶,顯見集村農舍建案已成為建商推案之標的,當作一般住宅來販售,但部分標榜可作為非農舍用途之使用,實已背離農業使用之範疇,購買人應注意自身權益,以免未來違規使用,遭政府處分,則後悔為時已晚。
按農舍與農業設施不同概念與標的,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農舍,係指農業用地上所容許興建之農家自用住宅。農業設施:則指屬經營農業之必要,於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之建築物。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包含: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等七項。而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
而依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並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都市計畫法第80條亦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們認為,違章建築因未依法申請建築,致其建築結構未經建築師合法設計、簽證及監造,亦未能由建築主管機關加以把關及審核,難免出現類似日前某村落未完工之四層樓違章建築,因結構及建築不合規定,致生倒塌而影響公共安全情事,亦造成當事人之財產損失,且已觸犯刑法第193條:「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則當事人得不償失。
況且違章建築,依法不得申請建物登記,未來交易出售,因無移轉登記標的,難具一定價值,更可能面臨被拆除之法律責任;尤以違章建築花那麼多的錢,卻不得申請商業使用,此難道不是起造人本身的損失嗎?且若出租供學生使用,發生公共危險,起造人之刑事責任更重。
基於保障建築物起造人財產權益,維護當事人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們呼籲:起造建築物應依法申請建築,依法令規定用途進行使用,方不致觸法,而遭受處分。對縣府強調將加強宣導及查報取締,以維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乙節,我們應該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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