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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違建是好政策 胥賴逐級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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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維護建築管理秩序與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整飭市場觀瞻,落實都市計劃之使用分區,構建美麗之島嶼,有效遏止地區違章建築之亂象,頃已擬定具體可行作法,將從源頭管理,除對違建者,採取即報即拆作為,對於違法承建違章建築之廠商或施工業者,亦將依法開罰,情節重大者,則予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建築法第93條之規定「依本法規定飭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可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且經制止不從者,一律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顯示決心堅定,具有核心意義。
所謂違章建築,概分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兩類,泛指申請建築物所有權起造人,未經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或未依陳報建築圖說及土地所有權狀詳載之建蔽率、容積率,面積型貌、範圍,擅自予以更改造型、加高或附加建築物等等,弗論事實之發生於何時,概依勘查事實認定,祗要是違章建築,法有明文限禁,擅作主張更易即是觸法,依法應予取締拆除。
持平而論,違章建築之出現,其來有自,放眼境外,隨處可見,反觀地區各鄉鎮村落,長期以來,不乏跡證。亦即違建問題恆久存在,誠非金門所獨有,因此縣政府予以列為施政重點,秉持「依法、利眾」之最高原則,展開積極遏止行動,拍板定調自今而後,不容再有新違建案情發生,若有違建而有影響公安者,即予依法處理,其餘妥善列管朝向修法解決,法理情兼籌並顧,值得肯定支持。
畢竟違章建築法所不容,倘因構成違章遭到拆除,導致有所損失,一切後果責任,業主自當概括承受。何況拆除違章建築,依法有據,且其安全與社會大眾息息相關,應為而為。又如他地曾有使用違章建築經營特種營業,或供以作為飯店、旅館等商業行為牟利,而致公眾出入其間,衍生重大死傷災害,血淚交織,悔之已晚,所憾總在陣痛之後不知痛,忘得一乾二淨,要問違章建築之形成,真正原因安在?一言以蔽之,業主不守法,公部門執行不力,亟需引以為鑑,深思反省,相互期勉,建立共識,澈底加強改進。
再以地區為例,既有存在之違章建築物,如就時空背景以觀,原因不一而足。諸如公部門沒有查報拆除違章建築專屬單位編制,缺乏人手,年度編列經費預算,常在議會審查刪除。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因循敷衍,得過且過,頹風助長。欣見縣政團隊見微知著,決心整頓,有為有守,公而無私,就是依法行政。
有云:「事以利人皆德業。」為政者以眾生為念,做對事,說對話,不作秀,不矯情,實事求是,做到透明、公正、公平,曲高和眾,以下淺見數端,還望大家參考:
一、值此「民主、自由、法治」時代,奉公守法,能為當為,唯有守法最自由,心存僥倖不可有,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耍特權,搞例外,我行我素,下場只有一個,公私有損無益。
二、遏止違章建築,不在嚴刑峻法,貴在大家守法,消弭於無形,其中法令宣導,公部門務必上下一貫,逐級落實推動,喚起大眾提高警覺,共同追蹤,防患未然,發揮殺一儆百,懲前毖後,竟其事功,藉此「立威置信」,爭取向心,確保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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