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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年的公有建造物 應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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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每日生活中不時路過、進出的金門縣公有建築,各自具備哪些文化資產價值呢?年份已經滿50年了嗎?
105年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50年以上公有建造物的文化資產價值潛力,提供了全面評估的法源基礎,立意良善。第15條明確表示:「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依據主管機關函釋,上開法規所稱「處分」係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這一條條文顯示了,文資法除了過去即已實施的兩種主動發掘潛在文化資產的機制:一、主管機關主動普查;二、鼓勵民間個人或團體提報以補充普查未及之處。如今更進一步關注公有文資潛力標的,期待每一公有建物所有或管理單位都能成為文化夥伴,共同關照所轄資產的文化價值。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的重要性,在此展露無疑。過去應用在指定或登錄法定文資之後的調查研究階段,也使接續的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及管理維護各階段扮演重要的指引。現在,為了避免公有建物未經評估即遭受處分,恐損及文化價值,拆除或改建了便再也無法回復,故於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進一步說明:逾50年公有建物之所有或管理單位應通知文化主管機關,再由文化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委員辦理現場勘查並撰寫評估報告,以茲決定後續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並公告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顯然,這形同設下一道初步保護機制,在處分之前即展開一張安全網,希望接住各種公有文資的文化潛力與歷史價值,讓所有植基於不同時空下歷史脈絡的公有建物,即使因當代社會與環境變遷而需要轉型,都可得到重新檢視評估的機會,用更為進步的視角重新解讀其意義與價值,不致於被全然視為老舊、過時的象徵而快速處分、消殞。
金門縣除了遍佈的閩南建築之外,許多隱蔽在草野處或長埋地下的各類型戰地史蹟,更是舉國僅有的珍貴遺產瑰寶,是金門官民應引以為傲的鮮明特色。許多戰地政務時期留下的重要軍事遺產,距今多已超過50年,已可依據文資法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為保護金門縣珍貴的文化歷史記憶,盡最大的努力。
當然,舊時代的老建物或歷史地景的價值,多元且豐富,絕不僅限於50年以上公有建築。在金門縣,除了公部門各級單位應依據法令行事,各地居民及相關民間團體,皆可依據文資法而主動針對身邊具有文化價值潛力的建物進行提報。一方面彌補政府普查作業的缺漏,畢竟人力無法時時刻刻關照每一角落的文資潛力標的或一一即時搶救;一方面更希望匯集社會各方力量,特別是深耕在地文史的社團或達人們。如果各級局處可充分掌握轄下50年以上的建物文資價值,民間亦以提報行動輔助,必然利於文化主管單位整合行動,一起為下一代全面地保護歷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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