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府會解決陳年兩舊案 彰顯轉型正義精神

發布日期:
點閱率:2,206
字型大小:

金門縣議會第六屆第二十一次臨時會八月三十日三讀通過「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慰助自治條例」及「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等縣府提案。這些因為戰地政務解除後的轉型正義終於有了結果,這二個自治條例,經過歷屆議員、縣府等多年來的持續努力與高度關注,終於在議會支持下三讀通過。
金門料羅港於戰地政務期間定位軍港,為軍商共用港,港口管理及相關作業之主要幹部均由軍方核派軍職人員兼任。民國四十六年九月一日成立「金門縣漁港碼頭管理處」,早期碼頭裝卸隊從業人員晉用均須經過身家調查,安全查核無不良紀錄,始可晉用擔任碼頭裝卸工作,並配合軍方加強軍事工事整備。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解除,軍方退出主導,回歸商港法等中央法令規範,移由金門縣政府所屬「金門縣港務處」管理,在此轉型之階段,金門料羅港配合交通部商港管理之政策,比照台灣省各港開放裝卸承攬業模式,輔導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正式成立「金港裝卸公司」。
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在金門整體經濟發展過程中,確實扮演相當重要之地位,為慰勉於戰地政務期間該碼頭裝卸隊協助戰時物資搶運及裝卸,及配合政府推動碼頭裝卸開放承攬過渡期間之辛勞,金門縣政府觀光處制定「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慰問自治條例,並賦予金門縣港務處為執行機關。符合自民國四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於料羅港從事碼頭裝卸隊之從業人員,提出申請發給一次慰助金,依不同時期背景、工作勤務繁簡及責任輕重區分計算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每一基數之金額為一萬元。當事人已亡故得由其繼承人向港務處提出申請,經由審核小組審核申請資料核准支應。
碼頭裝卸隊組織解散後,導致他們多年來持續爭取權益,歷經四任縣長,從地方到中央開了無數次協調會,港務處非常努力希望能以最快速度讓這些碼頭工人得到應有的補償。
民國四十五年台灣地區實施徵兵制,金馬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並未隨之辦理徵兵,而是奉行政院令,要求地區民眾不分男女,自十六歲起均應納入民防自衛隊編組服勤。又依兵役法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為解決金馬地區年滿十八歲男子兵役身分,自民國五十五年七月起,依行政院令頒「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實施辦法」,由縣府將年滿十八歲男子,平時編入自衛隊訓練服勤,並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不再徵集服常備兵役;於戰時則實施召集,就地行兵員補充。
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金門地區戰地政務終止,同年十一月五日由國防部、內政部會銜,廢止「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辦法」,並發佈「金門、馬祖地區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徵兵」規定,以六十四年次役男為常備兵開始徵集對象,自八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徵集入營。因當時國防部與內政部並未「訂定過渡期間條款」或「採取合理補救措施」,即對出生於本縣民國六十四、六十五年次役男,不問是否符合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要件,一律加以徵兵,致役男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權益受到影響,統計地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被徵集入營服義務役役男計有八百四十一人,其中服役役期最長月數為二十四個月,最短為三個月。案經多年爭取,金門縣政府乃訂定「金門縣民國六十四及六十五年次已服義務役役男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以表政府對於當時制度不完備之特殊時空環境,致權益受有影響役男之慰助。依實際服役役期採一次發給,計算基準每個月為一基數,一基數發給新台幣一萬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議員一致通過該自治條例,也建議「請縣府要求國防部來負擔這部分的經費」,不應該花地方政府的經費。
這兩個陳年舊案,雖然是遲來的正義,但是值得肯定。對於補償的金額或是接受實質補償的人員是否能有助益,至少府會一直努力在做,希望能夠盡快落實補償案的實質正義。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