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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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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所通過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一項國際公約,我國於2014 年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附帶決議》,藉此法制化的建制工程,讓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作為,得以持續的依法行政和有效執行。
此公約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發展的文明化指標之一,所關注的乃是各個領域範疇的身障需求,強調各障礙類別的身障者,理應享有和一般人相同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同時重申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並且彰顯確認個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對身心障礙者至關重要的公約精神。很欣慰的,蕞爾小島金門,也不落人後,力倡此公約並落實之。
為落實身心障礙權益保障,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於日前假縣府多媒體簡報室,由社會處處長主持,舉辦「金門縣政府109年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訓練」課程。董燊處長表示:人生而平等,不應因障礙而有所歧視及社會排除;故自縣長楊鎮浯上任以來,即對金門身心障礙服務領域相當重視,近來積極佈建身障相關福利服務。
今年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訓練課程,授課內容為倡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意涵、概念及探討其重要精神,期藉由講師李婉萍教授的豐富實務經驗與理論分享,使學員都能夠了解身權公約的概念及精神,而能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參與與自決。董燊處長進一步表示,希望第一線社工伙伴,能透過課程瞭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意涵,協助需要幫助的鄉親有一發展的機會,誠哉斯言,且為論!
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立意言,身心障礙者有參與公民、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故針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應本著下列八項原則進行:(一)尊重個人的固有尊嚴和個人的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二)不歧視。(三)充分有效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四)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是人的多樣性的展現。(五)機會均等。(六)無障礙。(七)男女平等。(八)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及其獨特的身分。此也正是此次講師,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李婉萍所授之重點,如在平等意義上。
李婉萍在此課程中,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重點切入,如在平等意義上,強調平等與不歧視之概念:此種平等不僅在於形式之平等,更在於實質之平等,因此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而且為了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政府更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以確保提供合理調整。其意在此,頗令受者同感。
身權公約是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也是聯合國所通過的國際性公約中,第一次用於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此次金門社會處能引領風氣,舉辦此課程,在某種意義上,又豈足大論而已,且為讚並共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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