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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不適任教師預防處理機制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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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維護學生學習權是教師法開宗明義揭示之立法目的,教師在學生學習過程中扮演著傳道、授業、解惑的重要角色,無論品德、教學能力、管教措施、班級經營與服務熱忱都備受關切,尤其在媒體與網路社群發達的今天,不適任教師話題未曾停歇。
法制上,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把關,可從不適任教師查詢及通報、不適任教師事件處理,甚至採取積極方式提升教師教學與輔導管教的專業知能等面向著手,確認初任教師是否有任用法規所列犯內亂外患、貪污、性侵害之罪,以及因校園性別事件、體罰或霸凌學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情事受懲處,對於現職教育人員也會定期查詢過濾,阻絕不適任教師存在校園中。
然而,當疑似不適任教師事件發生,教師與家長往往站在對立面看待處理結果,學校在介入、處理不適任教師事件過程中經常面臨來自多方角力,關乎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除了善盡調查職責、完備行政程序,參與審議的人員也必須對事實認定與懲處要件具備客觀合理的見解,才能避免被外界批評「程序瑕疵」、「師師相護」。
教育部業已明訂不適任教師調查、審議及輔導程序,其中校事會議及調查小組成員皆含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也增加專家學者的參與,藉由引進外部專業、公正力量,強化調查審議的可信度;教師法108年修法後也增訂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時,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至教師代表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更加入主管機關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案件。
除了依循正當法律程序,更重要的在於委員會對教師不適任行為的事實涵攝與懲處所適用的法律應客觀、合理,教師不適任行為及懲處標準雖規範在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教育部頒布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解釋令中,但教師是否解聘、不續聘、停聘或給予其他懲處仍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之判斷餘地,委員除了具備基本法律素養,還必須熟悉教育法規的適用,才能建立公信力。
目前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運作就努力在補足此項專業能力,從委員組成須有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校長團體及教師會推派的代表,兼顧了專業性、多元性、代表性等多方面考量,調查員及輔導員也必須從符合資格且受過教育部專業知能培訓的人才庫中遴選,主管機關專審會協助機制受理不適任教師調查及輔導案件,讓學校教評會或考核會在最終懲處決議時有較客觀、專業的參考依據,以解決過去學校面對人情壓力、法律及輔導專業不足等問題。
必須再次強調,關於不適任教師,預防永遠勝過於處理,面對社會環境變遷、教育體制與學習型態的改變,為培養學生適應現在生活及面對未來挑戰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態度,教師在實踐新課綱、正向輔導管教、良好班級經營、有效教學策略等教學工作上都背負著沉重而重要的使命,社會對教育的要求,正是對教師的要求。
有鑑於此,主管機關應採取積極作為,提供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的資源與管道,配合行政減量、活動精緻化等政策給予教師精進教學、檢討回饋的空間,並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工作上面臨的困難或問題,如此一來,才能有助於提升教師專業地位,建立親師互信基礎,協力引導孩子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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