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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教育法治 從教師介聘機制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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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開放政府理念,日前,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召開「金門縣辦理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簡稱金門縣教師介聘作業要點)」草案公聽會,目的是修正有違法之虞的現行規定,期能回歸教育法治。
「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簡稱教師介聘辦法)」將教師任用方式大致分為三種:依法令分發、公開甄選、教師介聘,其中,教師介聘係指學校有教師缺額時,提供其他學校有意願的現職教師以積分排名依序調入該校的引介制度,不僅能減少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所耗費的人力、物力,也能成全教師返鄉服務,兼顧家庭照顧、安定其生活。
實務上,每年都有現職教師因家庭因素、生涯規劃,期盼透過介聘遷調工作地點,因此,能否達成介聘對現職教師的工作權益影響甚鉅,無論是縣外介聘或縣內介聘,作業程序都必須遵循公正公開原則,且依國民教育法及教師介聘辦法的精神及規定辦理。
國民教育法第18條將教師甄選、儲訓、遷調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訂定法規命令,教育部依法訂定教師介聘辦法,其中,第12條「教師介聘的審查應按積分總分予以介聘,並明訂積分計算基準」及同條第2項「前項積分之計算基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明確揭示教師介聘是以現職教師的全國或全縣積分排名依序調入其選填志願的學校,且第13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可以看出教師介聘的篩選機制全然是以積分表上的加分項目作為教師的積極資格條件,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達成介聘的教師僅以消極資格審查為限。
此一精神與各校自辦教甄大不相同,但話說回來,每種任用管道各有其優缺點,學校仍應先擬定課程架構,盤整教學需求及師資配置,再召開教評會決定是否參與介聘、辦理教甄或接受公費生分發。
依據國民教育法及教師介聘辦法,全國及各縣市教師介聘的作法應該是積分排序且有一體適用的積分計算基準,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日前召開金門縣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修法公聽會,邀集縣內中小學校長、教師、家長及關心金門教育發展的各界人士共同討論金門縣教師介聘機制,長久以來金門縣教師介聘制度雖有明文規範,卻不同於各縣市及全國縣外介聘作法,例如:各校缺額類(科)別產生方式、教評會審查介聘教師的法律依據、教師達成介聘的優先順序未明確規範,實務上常讓外界質疑有因人設事的空間,且與現行教師介聘辦法有所牴觸。
為建立制度、落實法治,縣府乃重新盤整教師介聘辦法,並參酌各縣市規定進行修訂,修訂重點包含:成立全縣性教師介聘審查小組,彰顯組織成員代表性與公正性;確立金門縣師資調動順序、期程與申請流程;明訂介聘申請類科、積分採計項目、達成介聘的審查作業程序等,未來教師介聘時積分高者優先達成介聘,媒合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調動,除法定不適任情形外學校應依規定聘任,但教師無故不報到十年內不得申請縣內介聘,希望建立公平合理的遷調機制。
不過,教師介聘積分制仍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特別是如何兼顧小校師資需求,減少教師介聘對偏鄉小校師資流動的影響,由於事涉中央法規,後續還需要教育部通盤思考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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