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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車燈語言以維夜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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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駕駛為何特別危險;為何特別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其中最主要的因素,那就是視線受阻的原因。因為夜間時,最易使駕駛員的視力與集中力,無法集中,進而嚴重影響駕駛。因此,夜間行車更需要小心謹慎以對,掌握必要的駕駛技巧,方能有助於行車安全;尤其是正確的使用「車燈語言」。
正確的使用「車燈語言」?切莫輕忽這點,諸如在夜間行駛中,如果使用遠光燈,則在交叉路口時,應在距路口50~100米處減速,並將遠光燈變為近光燈,同時開啟轉向燈示意行進方向;會車時,則應在對向車相距150米時,將遠光燈變為近光燈。如果對方不改為近光燈,應立即減速並連續使用變換遠、近光的辦法來示意,對方如仍不改變,則應減速靠右停車避讓,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安全。
尤其,作為駕駛員,在夜間駕駛的時候,應對路況有一個清晰的判斷,減少事故的發生。因為視覺在黑暗中受阻,容易影響駕駛人的應變力。有鑑於此,為了加強夜間駕駛的車燈語言,金門縣警察局特於日前,針對所屬各單位,對超速,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違規加強取締,以維地區交通安全。
主因在於,從案例中,發現夜間駕駛忘記開大燈,及轉彎時未打方向燈時,最易造成交通事故,且事故頻頻。針對此嚴重輕忽,縣警局特別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如果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即構成危險駕駛行為,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以作為警惕。
金門縣警局進一步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提醒夜間駕駛:「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應使用近光燈。」
同時,針對一般常犯之習性,縣警局也提醒: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十次車禍九次快」、「超速行駛,不是車毀就是人員傷亡」絕非口號,而是血淋淋的案例!因此,我們在肯定縣警局的措施外,更要提醒駕駛人,尤其是夜間駕駛時,不但要遵守路段的限速規定,更要妥善使用「車燈語言」,才不會發生交通事故,以維安全。而且,從案例中,得知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瞬之間。而遵安交通規則,嚴謹使用「車燈語言」,是最重要的駕駛習慣,更是回家最安全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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