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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藥品管理確保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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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門縣警察局查獲四台籍人士,涉嫌未經衛生署核准,在金私自製造中藥龜鹿二仙丸及其他半成品販售,地區初估已有百餘民眾購買,金額達數百萬元之譜,面對此種以衛生或健康食品為名,販售非法藥品,致損害人民之身體健康者,雖迭有所聞,行為人亦多被繩之以法,唯市面上現所販賣之贗品或部分大陸食品物品等,皆因來源管道之故,甚少接受檢驗,致人民身體健康雖有受其侵害之虞,然短期之內尚無明顯症狀,惟長期而言,殊非妥適,為確保民眾之身體健康,期相關單位能依法加強執行與管理外,下述建言,對執法單位冀有所益乎:

(一)依衛生食品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對於相關之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自應隨時抽檢,抽檢範圍不僅限於食品部分,暨食品之上下游,包括製造、加工、包裝、調配、運輸、販賣等,尤其是上游運輸、製造與加工部分,更為重點,且應善用法令所賦與之職權,對未經檢驗合格之物品,依法封存、沒收或銷毀。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按有少部分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或因基於販售所需,或基於消費者要求,乃違法闖關或誑稱其效用,此基於兩岸貨物交流或商人行銷所需,本屬行政犯罪之範疇,倒也無可厚非,然情輕法重,不得不爾,故消費者保護官暨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宜多所勸導,一方面讓民眾明其利害關係,知所遵循,避免以身試法,另一方面,亦可保障民眾之生活及消費安全。

(三)依刑法、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之規定:處此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與知識無價,並為經濟之表徵,且係受保護之客體,此世界皆然;晚近各先進國家,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皆採創作主義及國際平等與互惠原則,此為國際條約或慣例所引用,我國身為國際社會成員之一,當不例外,非但在刑法中有規定,在著作權法與商標法裡亦有專文詳細規範,且處罰甚重,但因國情民俗不同,且受中國傳統觀念之影響,一般民眾或公務員對此認知不深,故在執行上難免有落差,致成效不彰。

多年前之米糠油中毒事件以及最近之鎘稻米流入市面等,部分受害人至今依然不能擺脫其夢魘,非但自己生命飽受威脅,整個家庭及社會亦間接成為被害人,其影響不可謂不大;如能明乎此,並有所自覺,則當可事半功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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