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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和諧與政治衝突 兼論北市里長延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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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以里鄰規劃為由,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特殊事故」規定,延後辦理里長選舉,此舉遭內政部駁回,並要求台北市政府必須依規定期限辦理,以避免「國內有國」之嫌,並撤銷台北市政府的延選案,台北市政府則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以為因應。按此本係一單純的地方自治事項,然因一些有心人士的不當介入,結果由一單純事件竟演變成「挺馬」與「打馬」、中央與地方的政治戰,甚或牽連到兩年後的大選,朝野各政黨的重量級人士,紛紛表態支持或反對,儼然總統選戰已開始,實令人不勝迷惑。

按一個國家或社會是否能轉變成一個成熟的社群,端看其政治制度與社會勢力之間,是否能達成平衡定之。在現代化的過程當中,基於不同的種族、宗教、地區、經濟、教育或社會條件等因素,常促使許多新的社會勢力與團體出現,而政治制度則又因政治組織與程序之不同,而出現多個社群,並在彼此之間建立能共同接受之設計安排。換言之,當社會愈趨複雜性與異質性時,政治制度之設計與安排,便愈趨重要,也只有如此,才能維持國家與社會的安定繁榮與發展,其間所產生不同的認知與對立,皆有賴制度與安排予以解決。

在此次北市里長延選案,對於「特殊事故」之意義與內涵究係如何,地方制度法並無明確之規定或釋示,也正因如此,台北市政府在辦理自治事項時,對有無「特殊事故」之認定,乃依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認其核准權限在地方政府,因此,台北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之相關規定,決定延緩辦理,於法理上並無不妥;而內政部之所以與台北市政府持相反意見,究其認定之「特殊事故」理由觀之,應屬雙方對法律之見解有異所致,此本屬事之常理,但因整體大環境之因素使然,常使一些事情過度泛政治化,導致不堪結局,此非但在政治上製造對立衝突,且破壞社會之和諧,雖然在一個完全無衝突之社會,政治制度便成多餘,但過多的政治化與衝突,只會破壞社會基本倫理與扼殺建立成熟社群之機會。

當社會勢力轉強,政治制度變弱時,政黨與政府如不能及時步上軌道,則必將荏弱不堪一擊,質言之,當政體之發展遠遠落後於社會變遷時,則巨變與解體將隨時發生,居上位者,又豈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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