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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長之考試 ─兼論考試權獨立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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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進行考試院長人選資格之審查,各黨派立法委員無不盡其全力攻防,質詢範圍從統獨立場、競選政見、國家認同到家庭問題,皆名列其中,儼然是身家調查一般,而其中所牽涉的考試權獨立問題,最值爭議。雖然執政當局傾向採取三權分立之制度,將考試權納入行政權之範圍,但不可否認的,考試權當中有相當部分,確有必要予以獨立,以避免不必要的人事干擾,例如保障培訓與考選制度等。

按我國憲法自民國八十年以來,歷經六次修憲,幾與原憲法南轅北轍,其中有關考試院之職掌與權限也已多所改變,原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已為增修條文第六條所取代,而增修條文對於考試院權限之範圍,則重新界定為:考試院雖仍是全國考試銓敘最高機關,掌有考試、銓敘、撫恤、保障、退休等權力,但其他如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陞遷、褒獎等業務,考試院只有法制提案權,其執行權則交由人事行政單位行使,如行政院之人事行政局,以及立法、司法、監察各院之人事單位,考試權乃一分為二,換言之,行政院在相當程度上,幾已掌握了公務員之任命與陞遷權限,從而考試院之任命與職掌,實際上只是行政院業務之協助與配合機關而已。

台灣地區在國民黨執政時代,考試權之是否應予獨立,即已備受爭議,而政黨輪替以後,執政黨因忙於應付國內外各種艱困亂局,短時間內尚無暇對考試權之是否獨立運作,有所改變或作為,但是,由於當前之政治失序與經濟蕭條,政府高層動輒責備及歸咎於文官體系,尤其是中高階級文官,實非妥適;蓋在文官體系裡,各級文官乃為事務官,皆需經過考試及格與任用資格方能任用之,且只執行一般事務,與政務官無需考試及任何資格,只就政策成敗負責,以決定去留,大異其趣,也正因考試權之運作方式,牽涉到全國之文官體系,故益突顯其獨立之重要性。

中華民國憲法之所以規範考試權獨立,以及考試院為中央五院之一,一方面固然是根據 國父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之主張,另一方面,亦係植於我國歷代黜陟人才之歷史淵源,因此,從憲法所賦予之考試權限而言,考試權應予獨立,且可擁有人事行政權,否則,失卻憲法之保障,考試權將喪失其獨立性,而考試院亦將淪為其他機關之附庸,影響所及,文官體系將陷入權錢交易之惡性循環,成為腐敗之淵源,實不可不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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