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副總統呂秀蓮於本月二十日參加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研討會時表示:媒體有權力,也要有責任感,她期許媒體報導時一定要追求新聞真相,彰顯新聞專業,同時她希望媒體不能只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更該融合社會責任與愛國情操。
從呂副總統的言談裡,我們很清楚的可以體會到,「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當互相配合,即個人不宜藉言論或新聞之自由來譁眾取寵,進而危害社會利益,需知「一言興邦,一言喪邦」,言論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影響後果,任何人都無法豁免的。
然而有關傳播媒體對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散播,應如何拿捏取捨至為重要,以免淪為加重傷害的製造者,近則傷人害己事小,遠則危害社會事大,實不可不慎!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由此並衍生出新聞自由、大學自治、傳播媒體編輯自由等相關概念,累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肯認,自屬人民不可受侵犯之權利自由。所謂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係指於未侵犯他人權益之範圍內,人民享有以書面或口頭言所欲言,傳播媒體享有編輯播報新聞之自由權利,政府不得干涉或阻止之謂,均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自由。
基於言論自由,人民為表達其意見,固得發表或投書報章雜誌等刊物,非他人所得干涉阻止,然所發表言論應否予以刊登,涉及報社、雜誌社等之企業經營權,則媒體本其經營權而斟酌審核所發表言論應否刊載,屬內部取捨之權,無關言論自由之課題,否則強令媒體刊登個人所言或投書,豈非暴民政治?要之,人民之言論自由與企業之經營權分屬不同領域,並無衝突之處,亦無企業之經營權應對言論自由全保障之問題。易言之,人民有抒發意見之言論自由,而傳播媒體則有依其經營權而裁斷讀者發表或投書應否登載之權,兩者併存而互不干涉。假若責怪媒體未刊登其個人所言或投書即是違反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顯然對該等自由定義有所誤解。
又基於保障出版自由及新聞自由,主管機關對於報社、雜誌社之出版品不得於事前要求審查,乃屬當然,此亦為出版法廢止之重要理由,惟鑒於傳播媒體散佈訊息之力量強大,對於社會秩序及流風有甚大影響,故於賦予其新聞出版自由同時,自有課以其社會責任之必要,此即所謂媒體自律原則,基此,記者所撰寫之稿件,須經編輯、主任、總編輯等內部人員審核把關,以期與媒體所負之社會責任、企業經營理念相符,並無違法之處;亦所以經由企業體限制記者假新聞自由而濫行個人權利。即以團隊的力量來達到維護良性言論的本質,以免遭受個人主客觀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