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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還給64、65年次役男應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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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護原則,國防部對於金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服役問題,應從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辦理解決,絕不能再行延宕了,如果國防部遲遲不予執行,難道真的置六十四、六十五年次役男的權益而不顧!

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明顯的旨意是「概以六十四年次男子為金馬地區開始徵兵之對象部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不予適用。」這個釋憲文至今已公告一年九個多月,但是國防部卻仍堅持己見,無視憲法解釋機關之效力,拖延不予處理,這種做法,實在讓金門民眾痛心,為何不辦?為何拖拉?金門民眾真的想不通是啥道理。

照理來說,依法而言,國防部應依照釋憲文,即就「違憲」部分,該賠償就賠償,而尚未入伍服役者,更可依釋憲機關之解釋文免服兵役,以還給金門民眾應有的權益,以免造成歷史懸案。日前縣籍立法委員吳成典曾在立院總質詢中提出質詢,我們希望國防部已經聽了進去,請儘速辦理為要,不要再拖了。

金門戰地政務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終止,以此為界限,在此之前金門人民未能享受憲法所賦予的所有權利,而接受軍事管理,戰地政務終止後,回復常態納稅、服兵役等依法施行,由於戰地政務解除前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年次同為金馬自衛隊員,服同等的責任與勤務,但六十三年次就不必服兵役,六十四年次、六十五年次卻仍需應徵服役,此實為不公平的待遇。

在戰地政務期間,金馬人民自十六歲起,依規定編入自衛隊員,接受軍事訓練、軍事管理,參加戰鬥,並以任務編組型態納入戰鬥體制,當戰事發生時,其任務、責任,等同服役無異。我們以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為界定日,凡是年滿十八歲的自衛隊員,依兵役法檢定為乙種國民兵,依法不應再行徵集入伍服兵役,依當時狀況,六十四、六十五年次,已接受自衛隊訓練,然而,不知是兵役機關疏漏或是不查,該兩梯次子弟不僅沒有辦理檢定,卻要徵召入伍當兵,此一不合理現象既已造成;而大法官也給予釋憲解釋,但是國防部至今卻不予處理還給金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役男公道,如此這般,難道國防部真的也要再違憲?

六十四、六十五年次金門役男,好不容易獲得釋憲合理的補救措施,因此,我們期待國防部應急速作出回應,早日還給他們應享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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