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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貴在圓滿為民服務,重在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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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縣政府為組團前往代管烏坵鄉訪視鄉政推動概況,慰問鄉親父老,行前發生一段插曲。也就是海巡機關要求繕造隨團人員名冊報核。其中二人因被司法機關裁定「限制出國」,同時接獲海巡機關通知限制前往,由於消息見諸報端,頓時成為熱烈討論話題,謂之「一國兩制」,又走回頭路。

眾所週知,烏坵鄉遠在海上一隅,幅員狹小,交通極為不便,平日對外聯絡,必須借助每月定期班輪,人口外流,生活清苦。縣政府奉命代管,迄今歷時數十寒暑。換言之:烏坵鄉隸屬金門縣直接督導,平日關心照顧惟恐不及,復採定期與不定期組團前往探求民瘼民隱,鼓舞幹部工作士氣,傾聽鄉親心聲,解決實際疑難。此乃縣政正常運作事務,何以行前還要造冊逕送海巡機關審核?就行政體制而言,不無可議之處。

又以縣政府與海巡機關並無隸屬關係,況且也無島際出入境許可制度。日常人民往返國內任何地區,但憑國民身分證即可隨意選擇機船作為交通工具,自由來去活動。怎麼前往烏坵鄉訪視鄉政,還要事先造冊報核?倘不認真檢討,予以導入正軌,恐將造成體制、權責及作業程序混淆,影響政令正常運作。因為:

1、如果要求繕造名冊,係供作為通關之用,那是必要作業程序,並不為過。惟若要求「報核」,即是先審後准,猶如動員戡亂戒嚴時期實施出入境許可制度。亦且戰地政務體制早自八十一年十一月宣告終止結束,一切回歸地方自治,類似縣市鄉鎮施政活動事項,盡在地方自治業務範圍,除因「出國」需要申辦出境許可證,及出入軍事要塞地帶應先陳報權責機關同意外,凡十餘年來,未再聽過前往烏坵鄉必須造冊報核相關規定。再說烈嶼鄉亦屬離島,人口流動頻繁,是否亦應如同前往烏坵鄉一般,必須逐一造冊報核出入?此舉莫非作業或傳遞信息有誤,事實上邏輯不合,值得商榷。

2、司法機關基於執行預防與偵查犯罪任務需要,擁有法律賦予一定權力,惟法律對於人民生存與生活之自由權利,也予充分保障。此次縣政府組團訪視烏坵鄉成員,均係現職公務人員或民意代表,其中縱有二人觸犯刑章,而被司法機關通報「限制出國」,就事論事,誠然不宜擴大解釋,放大執行範圍,將在同一縣境內參與施政活動也予限制。再就司法機關「限制出國」以觀,尚無其他特別要求,何況團體行動,在眾目睽睽之下,更無可能利用此次機會脫隊偷渡出國!

3、依據現行體制,軍政分隸,各有所司,海巡機關掌管海上安全,功不可沒。究竟現行法令有無授予執行人民出境管制事項不得而知。倘若係由法律授權,且無妨礙軍機保密之虞,允宜予以分函地方政府機關查照,並應廣為宣導,俾期週知,期使政令順利推行。

依法行政,貴在順利圓滿:為民服務,重在全面配合。如果失之偏頗,矯枉過正,非僅易招民怨,也將成為推動政令之罣礙,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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