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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社團,營造健康之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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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隨著開放的腳步,公共事務突飛猛進,大街小巷都有熱鬧的影子,這些拷貝自繁華城市的樣本,更讓金門像極了不夜城。而在眾多繁複的活動,民間團體如雨後春筍的興起,更為熱鬧的社會加分。

所有的民間團體,都是依據人民團體法與相關程序組織而成,並有其組織章程與服務宗旨,小則以服務會員,大則以服務社會為目的,對整合社會公益服務深具功效。而志工團隊的興起,尤讓我們的社會更加溫馨,眾多熱心民眾自動自發的服務精神,不僅彌補著公部門人力的不足,同時也帶動「社區服務」的博愛精神。

目前,地區依法立案的民間團體將破三百大關,可謂多采多姿,而在縣府社會局的用心管理下,民間團體正逐步邁向法制化,也更能為我們的社會與民眾獻上一份心力。

申辦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有中央與地方區別,人民團體係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得分級組織,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也就是依照人民團體法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就縣府社會局申請立案的民間團體,其行政區域當屬於金門縣各鄉鎮,而地區全體民眾皆為服務的對象。

民間團體依種類區分為職業、社會與政治等三項,其中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因此,除了職業團體與政治團體二項比較具有特殊業務性外,社會團體則較無特別的限制,民眾參與的興趣與動機也較高。

民間團體並非家族企業,少數人以發起人的身分,認為該社團由他發起,視為個人產業,諸多不當觀念常影響民間社團的正常運作。某些社團甚至成立至今,僅由一個人在操控,頂著「理事長」身分,打著「金門某某協會」名號,或在中央,或在地區機關之間我行我素,這種獨角戲的作為,實已違反民間團體服務社會的意義。

民間團體宛若一個小型的社會,會員即是這個社會的一份子,並須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選舉職員,經選出的理監事須依大會之決議及章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而民間團體中,若以操作方式當選組織職員,或管理機關涉入選務者,小則將讓社團成為個人的工具,大則令會務發展陷入不公的爭議,對於我們的社會都有負面的影響。

不論任何民間團體,都得依法經營與管理,按時召開會議,呈報會務資料,以尊重會員權利。會員權利與義務的行使與否,會員大會身負成敗關鍵,而理監事會的權責行使,對於會務的推行影響至深。因此,民間團體的推動,從尊重每個會員出發,到健全組織運作,都需按部就班的進行,方能達成組織宗旨,詮釋社會服務的真諦。

民間團體雖為自發性的組織,仍負有深重的社會責任,我們期待蓬勃發展的社團活動,更能促進民眾的和諧、社區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營造金門成為祥和安康的人文之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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