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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分明就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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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日子,國內傳媒不惜以大篇幅與畫面,針對「公器私用」問題,持續進行採訪報導,綜其終極目的,則在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善盡社會教育責任,匡正當前不良風氣,輿情反應熱烈,咸表確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所謂「公器」者,泛指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鄉鎮社團透過法定程序,編訂年度施政預算,舉凡奉准動用經費進行招標建造、購置之房舍、器材、車輛、船艇等等財產設施,不因價值多寡、容量大小,概在「公器」範疇之列;而其配賦、使用、保管、移交,均應依據院頒財產物品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要求辦理。公私必須分明,不可含混籠統,除有例外但書,徇私出借或作為私用,兩者皆不相宜,稍有不慎,可能觸法。

「公器」不得私用,「公物」亦復如斯;蓋公器與私物,定義屬性迥然不同,倘不依法規範,則將流弊叢生。警語有云:「勿因貪小而失大」,但是,都在一念之間,公私不分情況下發生。真實案例,不勝枚舉,輕者:貽人口實,形象受損。重者:身敗名裂,永遠不得翻身,難以昭信社會大眾。如果再有株連無辜,歉疚悔意歸零,於事無濟。再說:「公器」亦好,「公物」也罷,無一不是取自民脂民膏,須知粒粒皆血汗,當思來處不易,豈可「以私害公」,果真還有「特權」,坐享便利,自是悖離民意,孰能經得起輿論嚴格檢驗?

回顧從前,政府曾經倡導「行政革新」運動,如火如荼,雷厲風行,由於上行下效,全民咸遵,一時弊絕風清,獲得國際交相讚譽。下列數例,雖已事過境遷,惟是公私分際產生不同結果與評價,可供公僕作為舉一反三之參考:

其一、中央要員某甲,自恃身分特殊,竟而利用職務上之便,接受廠商賄賂,非法得利,中飽私囊。嗣後東窗事發,並未因其地位與身分關係,仍予依法究辦,判處重刑,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事公辦,贏得社會大眾信任。

其二、中央二級機關副主管某乙,身為高級公務人員,竟然不知莊重,平日生活奢侈放浪,甚而公然違反政府禁令,經常出入不當場所冶遊尋樂,事為員警臨檢查獲,遭到記大過兩次處分,免職永不錄用,自毀前程,悔之不及,惟若奉公唯謹,後果也就不致發生。

其三、地方政府機關主官某丙,平日與部屬某丁相處不睦,彼此芥蒂互存,有一天主官之眷屬攜帶子女前往探視相聚,及至翌日,主官以其公家配賦之公務車輛,載送眷屬外出遊覽,詎於途中遭到部屬某丁攔阻要求停車,當眾語出不遜,詢問主官何以公車私用?場面頓時愕住,不勝尷尬。認真檢討,授人以柄,傷了和氣,影響團結。

民意普遍唾棄擁有「特權」,政府立下諸多法令規範,重點就在祛除官僚心態,厲行革新,澄清吏治,防杜流弊。此項政風要求,卻因督導與執行未能全面落實,以致事倍功半,積習依然存在。欲期釜底抽薪,猶待政府痛下決心,全面建立完整可行、可長可久良好制度。尤盼身居上位者,率先躬行,所謂:己身正,孰敢不正。凡此正是公私分明,依法行政,既能為也當為。而一般公僕平日執行公務或推動親民服務,至盼秉持「法、理、情」順序,慎思明辨,把握原則,做該做之事,說該說的話,也就不致造成重大錯失,擔心違法亂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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