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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交通違規以規勸代替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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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會日前在審議縣警局預算收入時,認為罰金罰鍰部分編列過高,各項獎金從六十萬元刪減為三十萬元,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金罰鍰編列,更一口氣從原先的一千萬元,大幅刪減五百萬元。因為景氣不好,負責為各項預算把關的議員們還不時的調侃,連政府都在搶錢。這當然是玩笑話,不過多少反應出有些單位在編列預算時,確有斟酌的必要。

為了避免招致民怨,縣議會大砍交警取締違規的收入預算,當然有訓誡的意味。以這樣的手段來刺激員警改善執法態度,坦白說也是「必要之惡」,用意也無非是希望員警在取締交通違規時,能多一點人性化的關懷,多以積極的勸導來代替消極的懲罰。

平心而論,我們的交通違規罰則,並未抵觸憲政民主的比例原則,所以還稱不上是「苛政」,一般民眾在確定違規事實遭舉發後,頂多是發發牢騷,即便守法觀念再差,也只能花錢了事,少有人會用激烈的手段抗爭。然而,很多民怨之生,既非來自法規的過當,也非來自民眾漠視交通管理的重要性,反而是交通執法者的心態,以及執法程序的正當性,普遍遭到民眾質疑所致。

比如金城的民生路,平日本來就車水馬龍,再加上醫療診所、幼稚園、銀行林立,且一側劃歸計程車招呼生意專用,因此,有限的停車格,根本不敷短暫進入銀行辦事、和載送幼童上下學,以及不得不臨時停車就診的民眾所需,如果執法員警績效至上,毫無人情味的任意掣單開罰,那就太不近人情,難免引人非議了,畢竟,他們並非惡意飆車、闖紅燈之徒,今天開罰他們,明天照樣要載孩子上學,也要來複診,這樣的處罰有意義嗎?另外,前不久開始推行的加強取締紅線違停措施,警政署交通組在未考量「因地、因時制宜」的情況下,要求各縣市警局一體照辦,嚴格取締,也立即造成嚴重民怨,這其實都是執法過當和矯枉過正的結果啊!

誠然,我們可以感嘆甚至批判民眾未養成守法習慣,但換個角度來說,設立交通法規與執法人員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罰則只是「不得已」的手段。換言之,執法者在心態上,必須以立法目的為首念,如果勸導、警示等執法方式即能夠達成目的,所謂「刑期無刑」,實在不需要仰賴處罰作為主要的手段。因此,當各級政府的年度預算都編列了高額的交通罰鍰收入時,即使交通執法單位臚列近年舉發案件,來解釋執法並未有刻意取締的心態,但對那些正受到經濟嚴重衰退影響的多數民眾,又怎麼會聽的進去?

所以,以規勸代替懲罰,的確是交通執法避免招來民怨的不二法門,特別是在交通法規微罪不舉的檢討呼聲甚囂塵上的今天,執法人員在取締交通違規的同時,更應懷抱著一份永遠都嫌不夠的同理心與包容。當員警把取締的對象當人看,當執法人員的態度既溫和又理性,我們相信整個社會氛圍將因而大大的不同!

反之,基層員警如果一味的以「罰!罰!罰!」心態,來推動各項交通執法,缺乏更人性化的配套措施的話,不僅不能達到實質作用,反而還會惹發民怨,那絕對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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