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違建滋生營造優質生活空間!
地區近年來發展快速,城鄉的建築發展,愈來愈具有都市化的雛形。然而,在民眾「房子永遠少一間,便宜能佔白不佔」的心理作祟下,違章建築隨著城鄉發展的腳步,有日益猖獗的現象。這些隱身在城裡鄉間各角落的「都市之瘤」,不僅有害整體的形象景觀,更可能危害居家安全,形成公安事件,鄉親們實在應戒慎以對才是!
觀諸地區違建的來由,除了少數是因地主長年旅居海外,鄰里為圖方便搭建的簡易鐵棚外,其餘的,便要屬業主鑑於經濟環境低迷,投資回收不易,以貨櫃權充或是幢幢礙眼的鐵皮屋了!就城鄉的整體景觀而言,這些未經合法申領建令、執照的房舍,不僅有礙形象、觀瞻,更可能因電力、消防設施的不當,造成公安上的危害,屆時責任將由誰來承擔?搭蓋違建者,固有不當,相關單位的知情縱容,怕也難脫干係!
地區民風淳樸,部分民眾對法令的認知亦不周全。有些搭蓋違建者,面對旁人的非難時,反會義正辭嚴的說,「在我的地上,蓋我的房子,誰管得著!」孰不知,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依此,民眾建築房舍本要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方能建築。若在他人的土地上違法建築,便可能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的「竊佔」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亦有「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的相關規定,是以,公部門在執行違建的查報、拆除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以地區的狀況而言,有關違章建築的處分,係由鄉鎮公所逕行查報,呈報縣府建設局建管課核定後,再交由養工所進行拆除作業。違建查報、拆除工作,有如燙手山芋,既吃力又不討好,飽受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更可預期。現實上,地區鄉鎮對於違建的查報,或囿於人情壓力,或繁不勝舉,大多採取輕忽、縱容的態度,且如要嚴格執法,恐亦有十足的難度。然而,為了維護民眾的「信賴利益」,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市鎮景觀,相信多數的鄉親,仍然會支持政府貫徹公權力的主張。基此.建議縣府在違建的查報上,應明訂處理要點、拆除標準及執行順序、期限,以讓查報、審核、拆除單位均能各有依循,如有了明確的遊戲規則,相信應不致產生太多的罣礙及困擾。另則,在處理違建的執行過程中,更要周全執法人員的安全及現場秩序的維護,必要時應以強勢警力介入,以保障更多守法民眾的權益。
地區的違建雖不如都會區般嚴重,但適足反映其不受控管的特性。如今,若僅賴鄉鎮主動查報及養工所的勸導、拆除,恐難有顯著的效果。是以,除了公部門的努力外,呼籲鄉親們也要主動的投入共同改造、美化環境的工作,從約束自己、家人不蓋違建開始,進而發揮集體的道德規範力量,讓違建從地區消失,還給金門一個美麗、安全的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