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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知法用法以保障民眾權益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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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許多金門鄉親,紛紛收到監理所追繳過去幾年的汽車燃料費,其中,遭監理所移送強制執行的,更高達一千一百二十六件。針對此一事件,縣長李炷烽於日前的主管會報中表示,此案涉及百姓這樣多,如果歸咎於百姓、片面苛責民眾,不盡合理,公部門該作為而未作為,也有行政疏失,不過,百姓有義務註銷就應註銷,不能全歸責於政府,要求相關單位深入研議、妥為解決民眾問題。

據瞭解,此一事件實源於鄉親們在處理報廢車輛或進行產權移轉時,往往忽略了主動辦理車籍註銷或移轉的動作。公簿登錄制乃車籍管理所必需,然許多鄉親因為法令的不熟悉,甚至有時是圖一時之方便,而忽略了主動申報登錄的重要性。站在監理單位的立場,民眾車籍既然沒變動,依法課徵燃料費,甚至對於逾期未繳、催收罔效的車主,逕行移送強制執行,於法在理,俱屬妥適。就「依法行政」而言,監理單位完全站得住腳,民眾既有疏忽之責,自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罰。然而,若深究法令之適用、行政之舉措,此一認定,實有不當之處。

首先,監理單位對車籍負有管理及催收法定規費之責,規費之計繳既以年檢、定檢為度,何以於今追繳汽車燃料使用費,一追繳就是好幾年,金額動輒數萬元,行政單位於此已是有怠忽行政在先。

其次,根據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汽車不依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從此規定,車主自逾期受檢到監理所依法註銷牌照,以六個月為度,何以卻延至民國九十年始辦理註銷,致衍生民眾不必要的經濟負擔,此不也有「入民於罰」之嫌。

最後,監理所更將逾期未繳費的車主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並陸續寄送通知單給相應的義務人。許多鄉親為免麻煩,依限繳納了是項費用;有的則設法取得警方遺失證明書,以註銷牌照。此一移送強制執行之舉,不僅造成警方作業的困擾,更徒增民眾的不安與反感,卻有行政過度之慮。

綜上而言,民眾主動註銷車籍、辦理車籍異動固是義務;監理單位應註銷車籍而未註銷,卻要民眾承受裁罰,亦不合法理。基此,我們以為,縣府應主動提供法律服務,並輔導當事人進行複查及異議申訴程序,爭取將繳費義務停止於「車輛逾檢六個月」時,如此既符監理單位「主動註銷」權責,更能充分保障車主權益,不也兩全其美。

總之,監理單位未於民國八十六年法令生效後,主動清查車籍,並對逾期受檢車輛逕行註銷,已是怠惰行政在先;今對民眾強徵規費、移送強制執行,更是擾民在後,如此行政,不有「苛政猛於虎」之憂。冀望公務員們要「知法」才能用法,切莫只是一廂情願的擇用法令,卻置民眾權益於不顧,如此,實有違「人民公僕」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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