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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禁止體罰與學生管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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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立法推動零體罰政策,許多教師對如何管教學生感到非常棘手與徬徨,甚至無力感。尤其對於那些頑劣之學生,若老師不願或不敢管教,將影響到其他學生之受教權。教育部也考慮到教師之管教權會受到影響,所以也急著研擬「教師管教輔導辦法草案」,供外界參考。然而,不管法令怎麼訂,若不釐清管教責任,則任何管教都會出問題的。

綜觀世界各先進國家作法,以美國為例,該國大法官曾解釋,體罰沒有危險且不違反憲法。因此,容許各州自行規範,各州則授權各校自主。由於美國完全是市場導向,三分之二的學校不反對體罰,且在校內設懲戒輔導室,有些學校甚至標榜「軍事管理」作為招生招牌。

在英國,法律上禁止直接體罰,但准許設有體罰室或懲戒室,各校並制訂處分令,若學生有重大情節行為,學校可直接將學生退學,並對不合作的父母開罰。日本雖然明訂不能體罰,但在升學主義體制下,體罰事件也層出不窮。德國雖也禁止體罰,但容許管教,學校也有權力對父母進行管教。而瑞典是全世界第一個禁止體罰國家,但同步對學校及父母進行規範。

由以上各國作法,可知學生管教是家庭與學校共同之責任。為達到教化下一代之目的,延續人類社會之歷史責任,身為孩子之長輩、父母、教師均應負起孩子管教之責。其實以我國早期社會之結構,國民認知不多,為了生計,無暇管教孩子,且無能力也不知道如何管教孩子,因此完全授權老師來管教,甚而不會有任何不同意見,故有「嚴師出高徒」之名言。現因社會進步,家長知識水準普遍提升,而且有些家長觀念水準超乎教師之上,其價值觀也不同,基於上列因素,一般社會大眾均對體罰持不同看法。

其實,體罰不是教師所願,所考慮的是應如何管教那些頑劣的學生,以達到整體學生能得到良好的受教權利。在此全面倡導零體罰或拒絕體罰的聲浪中,基於社會公平正義之理念,政府、社會、家庭與學校均需共同負起管教責任,而不能一味責怪在教師的身上。根據調查及經驗得知:如果父母疏於管教,或家庭不正常,或父母長輩太寵愛而造成行為偏差的孩子,老師無論以何種方式管教,都是很難得到立即之效果,況且,老師課務又多,孩子將會為所欲為的逃課、破壞上課秩序、影響教師教學、讓老師管不勝管、甚至損害其他同學受教權……等。

綜上所述,在越進步的民主社會中,人人都有自主的權力,每個人之責任都不同,然而對孩子的管教不能不同。因此,大家應建立共識,共同研擬一套完整的管教辦法與制度,讓家庭、學校與社會都能認清孩子的管教責任,且有所遵循,如此才能建立一個安全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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