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取消軍教免稅的看法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日昨召開工作會議,財政部長李述德會後表示,取消軍教免稅已達成共識,預計明年上半年將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若完成立法程序,明年就可以實施,後年申報綜所稅時適用,金門地區具該等身分者亦受影響。
回顧國民教育教師免納所得稅之法源,始於政府在民國三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首次制定所得稅法,當時小學教員的薪給各省不一,且未達課稅起徵點,所以在第二條第二項寅款規定「小學教職員之薪給免納所得稅」。政府遷台後,由於財政困難,未能改善渠等待遇,乃繼續沿用此一政策,並於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法時,納入相對更微薄的軍人薪餉和托兒所與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比照國小教師免稅的規定,此後不再擴大免稅範圍。民國五十七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國中教師爭取比照國小教師免稅,迄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九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實施。因此,從時間點觀察,這個軍教免納所得稅的規定,是當年不同階段的現實需要,更是歷史的偶然。
事實上,軍人捍衛國土,保護人民,必須犧牲奉獻以達成使命;而國民教育教師,則是從事作育英才,百年樹人的工作,早年所謂「清高」的職業,是「窮教書匠」的雅稱,但是他們的工作是神聖且值得尊敬的,在那個收入微薄、生活清苦的年代,獲得租稅的優惠,有其正當性。惟隨著時空環境之變遷,軍教人員待遇逐年改善,目前薪資相對於一般民眾已達中高所得的水準,令人艷羨。所以上開基於身分別、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有違所得稅及租稅公平原則,多年來各界迭有不同評議,取消軍教免稅之修法工作迄今二十餘年,但案子卻在財政部、行政院、立法院之間兜了幾圈,如今又回到原點,行政院賦改會此番再將之列為稅改項目,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我們本來就是要做事負責,不負責就下台。」顯示其堅持稅改之決心。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相信絕大多數的軍人及國中小學教師都樂於做一個善盡納稅義務的公民。尤其是軍教免稅這個議題已被貼上政治標籤,讓他們承受享有特權的污名誤解,必須忍受一般民眾異樣眼光的時候,允宜以維護職業尊嚴的高度,支持政府的賦稅改革政策。但是,處於軍人與教師不得組織工會,也沒有罷工權的弱勢地位,他們的合法權益尤其應該受到保障與重視,秉於言責,謹提出以下看法,提供政府參考。
一、稅法之前,人人平等。賦改會這次研議稅法修正案,包括個人所得稅法、遺產贈與稅法、能源稅條例、土地稅法、房物稅條例及配合經濟發展的相關稅法…,多達十九項,因此,在研議取消軍教免稅之同時,政府更應同步思考整體稅制改革的公平與正義。也就是基於賦稅公平的修法精神,制定符合社會正義、公平合理的稅制,避免「劫貧濟富」的不公平現象。
二、合理的待遇是取消軍教免稅的基礎。合理的待遇是指上開軍教人員的職業類別、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等條件及其所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的合理性,不能純然從薪資額度與社會一般職類做比較,因此,軍教人員待遇與社會上比較是相對優勢或相對弱勢?均應納入研擬修法之參據。不能以「課多少補多少」的思維,採「補償」政策為已足,同時,應該從改善待遇,並提供合理的工作環境,也就是要有完整、合理的配套措施,排除「課稅等於減薪」的疑慮,才是這次稅改成敗與否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