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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貴在實際易行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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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的行政革新主張,其中「清廉執政」列為優先選項,經由法務部草擬而提送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已正式公布,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開始施行。隨著此一政策之推動,上自中央院部會,下自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全國約有文武公務員五十六萬餘人列為適用對象,新人新政,期盼藉此蔚成風尚,樹立公務員典範。

溫故知新,展望將來。往昔諸多零散作業規定,在職有專司、學有專精法務人員悉心擘劃下,予以匯集成章,此乃新政府施政創舉,選前的政見主張,如今付諸行動,讓人看到決心,值得予以肯定。

猶還清楚記得,法務部早在馬英九部長任內,曾推動廉政規範,諸如訂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致力「肅貪防弊」,惟因人事更迭,成效並不理想,如今馬部長已是馬總統,舊規新法,相信不會半途而廢,流於形式口號!

金門縣政府頃依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參酌台灣地區其他各縣市政府之現行作法,針對地區環境特性,訂定所屬公務員應受規範之行為,包括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視察調查、出差會議、請託關說、兼職、演講、評審等活動之鐘點費及稿費,以及金錢借貸與合會等,逐項爰引列舉,具體予以規範,其中涉及禮尚往來部分,金額設限更為嚴格,從而發現此一規範,因人因地,各有不同。亦在母法要求標準之下,適用對象不一。其中則有亦將「教師」列入適用對象者,有關「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母法訂為三千元,但有縣市則訂為二千五百元,而受贈之財物訂為市價新台幣一百元。凡此雖然依法有據,源自授權,惟因形成「上寬下嚴」、「同一政策,兩種制度」、「同一政府,政出多門」。對此,不免貽人口實,日後執行處理,恐將衍生許多紛擾。未知何不一體適用?又以未訂具體罰責,縱然違反規範,仍有模糊空間,如同「遊說法」,未將助理人員列入規範,如何發揮「懲前瑟後」之功效?

茲此新法剛剛啟動之際,不同聲音紛紛浮現,特將猶待商榷諸端,分別敘述於下,至盼主管機關列為參考:

一、母法適用之對象,既是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一般教師並不包括在內。準此,目前各級政府因應彌補人力不足,而於年度編列預算經費,秉於職責,採取權宜之計逕行核定約聘僱(包括年僱、月僱、日僱、長短期臨時工或以工代職等)人員,狹義而言,雖非上述公務員,然而受有一定俸祿,負責執行一定的公務事項,就法論法,排除純屬勞務人員之外,是否一律列入適用對象,接受廉政倫理規範?若能結合實際狀況,使之更為明確精準,有助執行機關拿捏取捨,否則恐難令人信服,亦且亟易徒增爭議。

二、廉政乃政府施政指標;倫理即為人際之根本。母法曰之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意義何其深遠,起草部門之用心投入,於此可見一斑。因而在實施順序上,應該要求垂直而行,亦即由上而下,逐級加強督導,位居上位者,務必以身作則,所謂:己身正,孰敢不正。如果各級主官(管)都能奉公守法,謹遵紀律,則上行下效,終能見其功效,反之,倘若得過且過,不改官僚積習,不棄僱用思想觀念,因循敷衍,止於「等同奉此」,「上不正,則下歪」,所謂廉政倫理,自是事倍功半,毫無意義。緣此,「計畫、執行、考核」行政三聯制,必須全程一貫,落實要求,直達基層。

三、不教而誅謂之虐。無可諱言,在政府龐雜行政官僚體系下,仍有諸多揮之不去,除之不盡,積重難返的不良習氣,亟待嚴予糾舉匡正,以資為民表率,爭取向心。在此必須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當務之急,全面週而復始展開宣導至關重要,願再次提醒主管機關,母法起草人員即是最佳宣教人選。由其巡迴各地區現身說法,解答疑慮,先教幹部,再教部屬,如此全面宣教,促使每個公務員都能融會貫通,了解規範全般精神重點,不惟知其然,也且知其為所以然。倘若公文下達,而卻傳閱了事,甚至束之高閣,到時徒勞無功,白費心力。因而記取經驗,洞察積習,有助政策政令之順利推行。

社會大眾普遍充滿期待心理,希望新人新政,換湯也換藥,不再伊始敲鑼打鼓,熱烘烘的,到頭來銷聲匿跡,一事無成。要問此項政策能否成功,各級政府政風機構人員任重道遠,責無旁貸。而也冀望為民公僕者相互勉勵,謹守規範,以實際之行動表現,呈現在國人面前,讓人耳目一新 則規範事半而功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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