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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貴在法令制度俱全與執行落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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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境外地區有一民意機關首長涉及指示僚屬,以其親屬及助理「低薪高報」、「虛報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費,被控十年累計詐領多達新臺幣一千三百餘萬元,除服務費、雜費開支,還曾用來繳卡費等,案經檢察機關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除其本人外,還有多人因與案情攸關,一併遭到追訴。
根據了解,澄清吏治,匡正政風,乃是政府施政一貫主張,在基本法制上,除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各級機關首長就職必須舉行佈達宣誓,保證信守諾言,清廉自持,以服務為天職,信誓貫澈,毋怠毋忽。更有不同屬性規範,散見於多種法令之中,諸如由法務部訂頒之「公務倫理規範」,適用對象,包括軍公教人員在內,終其旨意,則在彰顯匡正政風,澄清吏治之決心,不惟曾經由上而下,直達基層,擴及全面,指派專人巡迴講解宣導與教育,期使大家了解興利除弊,政治清明核心價值,希望大家支持配合,只是長期以來,防弊與肅貪兩大工作,功效不盡理想,少數公僕,見利忘義,徇私枉法,貪污舞弊不法案件,時有所聞,不斷發生。正因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現行法制是否周全,執行是否落實有效,猶待全面盤點,深入檢討,俾防患未然,宏其事功。
再者,所謂公務倫理規範,雖非法令條例,卻是公僕人人應知必行之禮節與規矩,貴在自動自發,相互期許與勉勵,也許因為沒有強制性,欲期導偏於正,殊難立竿見影,謹以規範各級機關首長對於婚喪喜慶送禮,概以二千元額度為例,然而執行作法並不一致,事實早已存在,若然超出規範額度,審查與處理結果如何,外界無從了解,也就難以發揮懲前毖後效果,又於年節期間,各級政風機構奉行政令,都會展開宣導,呼籲各級公僕不作無謂之酬酢、不送禮、不受禮等等,亦多止於例行公事。然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更由於國人崇尚禮儀傳統,年節禮尚往來盛行不衰,在公言公,就法制面而言,不無檢討精進之必要。
提到議員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以不實之單據詐領公費助理費,有鑑許多案例,關鍵在於法有不備,諸如地方議員公費助理法令,僅見民國八十九年「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規定,明載一定名額與金額,惟以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隨著基本薪資調整,增加原來規定公費助理應得利益已有不足,緣此,除非不足部分議員自付,或有私下約定,否則不符實際需求。
再者,所謂公費助理之聘用,但憑造冊及提供受聘者之帳號則可,非僅沒有三等親之限制,且多未對於議員所提供之名冊與帳號進行實際審查,就法論法,不無失之嚴謹,何況代議士之職責,旨在反映民意,履行督導施政,制定地方自治條例,審查施政預算。但見代議士多數把心力投注在質詢之上,至於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及審查地方預算方面,很難有置喙之餘地,影響所及,至深且遠,茲立法院提議立法委員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之際,誠懇建議中央主管部門,秉持依法行政最高原則,同時修正業已實施二十餘年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補助條例,並完成地方議會公費助理任用條例法制工作,形塑地方議會問政形象。
俗云: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有人奉公守法,律己嚴謹,視名譽如生命,自重自愛,正直不阿,始終如一,不改初衷,反之,則是有人背道而馳,混跡渡日,抄捷徑,走偏門,只想不勞而獲,有了機會,予取予求,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面對社會善良風氣丕變,選舉風氣日趨惡化,賣票買票賄選情事應運而生,有人為了因應參選大筆支出,千方百計,牟取不法利益。認真探討,自與品行有關,防堵之道,貴在補漏,以期風清弊絕。
總之,任何法規之制定,一錘成音,一次到位不易,憲法尚且須要增修,遑談其他,顯示依法行政,貴在政府立規建制俱全與執行落實有效,倘有不週不全之處,增修要隨時進行,予以補強,使之切合實際,這樣措施作為,或許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亟盼中央責成各級政府加強審查處理功能,同時藉由週而復始宣導教育,促使大家行正走穩,共同朝著政治清明目標邁進,才是正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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