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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善不足以為政之金門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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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在2008年實現二次政黨輪替(two-turnover test),民主更為鞏固(democracy consolidation),在政治上同為民主政體的金門於1992年方解除戰地政務,民主進程相較臺灣走的慢;當《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於民國106年12月通過後,受保障的僅受害者與家屬之生命權與自由權,至於財產權?與金門性質相近的馬祖,已先於111年9月申請立案成立土地自救會,目的在將戰地政務時期國軍不法取得之土地,希政府落實還地於民、遲來正義。換句話說,促轉條例未保障離島財產權「土地」部分,致地方民怨四起。更重要的是,金門在民主走的比臺灣晚,也沒有類似馬祖土地自救會的公益性團體。目前百姓僅能孤軍奮戰,透過司法訴訟途徑來取得先人被不法占有的祖產。截自2023年2月尚有多少筆土地受軍方占有?
據相關研究(2022)指出,目前五鄉鎮(不含烏坵),全縣已登記之土地計14,923.79公頃占100%。其他土地14,092.90公頃占94.43%;軍方占830.89公頃,占全縣總面積5.57%。從830.89公頃,占全縣總面積5.57%中,調查發現計「4,071(筆)軍方占用土地。」又五鄉鎮中以「金湖鎮」登記在軍方土地為最,計1,750(筆),最少為烈嶼鄉368(筆),將近烈嶼鄉的5倍,占全軍方用地的42.99%,超過4成比例。土地問題該如何處理?
與土地較相近法令為《土地法》與《離島建設條例》,又在適用上後者優先於《土地法》,因此與《離島建設條例》較相關之土地條文,分別是第7條、第8條、第9條、第9-1條、第9-2條、第9-3條……等。目前遇到的問題是,條文似乎無法解決百姓困境。舉如第9-3條第2項「……申請返還土地者,應檢具其屬佈雷前原可主張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2.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3.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
然而,民國38年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因無法尋得「年齡至少八秩晉一保證人」之申請案件,百姓要如何辦理申請返還?又民國38年後遭軍方佈雷而喪失占有之申請案件,該土地於佈雷前已完成時效占有,後因佈雷而喪失占有,百姓要如何提出「耕作占有之事實?」至此,義憤填膺應該是很多有志之士的心境,如同以色列歷史學者Yehuda Bauer所言:「不要做加害者,不要做受難者,尤其是,千萬不要、永遠不要做旁觀者。」(Thou shall not be a perpetrator, Thou shall not be a victim, And thou shall never, but never, Be a bystander.)也就是說,在僅准州官點火,不准百姓點燈,極權年代已成過去;被視為西方普世價值民主政治已成現今主流,民主政治即是民意政治,揭竿起義是有其法理基礎。
爰此,金門在轉型正義大傘下已不容缺席,雖說相較馬祖起步得晚,現已刻不容緩,必須急起直追。據知,民間團體已相繼成形,且政府親民政策積極下鄉廣蒐民意,地方上金門大學正在籌備設立中心投入調查研究,在產官學研的敦促下,相信接下來將會一番作為,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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