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利益衝突迴避 提升施政透明與廉能
本報載,為加強縣府同仁對《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範與實務應用之瞭解,縣府於日前辦理「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實務研習會議」,邀集縣府及所屬各機關中涉及交易或補助業務之相關人員參與研習。研習會議由副縣長李文良親臨訓勉,期勉同仁透過法規說明與實務分享,提升對法規重點的掌握與執行力。
據了解,此次研習內容聚焦《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之適用對象、利益衝突關係人範圍、公平公開交易及補助之具體實務作法,並說明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之法定義務。會中亦彙整監察院歷年相關裁罰案例,透過實際情境解析,幫助與會人員理解法令精神與操作重點,並與現場同仁進行互動交流,解答疑義。
所謂的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意即在防止公職人員或特定職業人士因私人利益影響其職務公正性。然而,在實務執行上,常衍生諸多問題,諸如,標準模糊:法條對「利益衝突」的定義可能過於抽象(如「直接或間接利益」),導致執法時主觀判斷空間過大,易引發爭議。流於形式:過度抽象或重複的申報、利益揭露,可能降低配合意願,甚至流於形式。懲戒脫節:輕微違規(如未及時申報)可能面臨過重處罰,而重大利益輸送卻因舉證困難難以成案。認知落差:部分人將「利益迴避」視為對其人格的不信任,或誤解為僅限「金錢往來」,忽略其他隱性利益(如人情請託、未來就業機會等)。機關協同落差:政府部門、企業、非營利組織對適用標準認知不一,導致同一行為在不同單位可能產生衝突的認定差異。
事實上,法律規範的是人及行為,然法條卻不足以將其樣態包容兼具,於是乎便必須藉由利益衝突迴避法概念加強及實務案例分享,讓相關人等熟悉在經手個案時,「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規定之重點及可能遭致裁罰態樣,期能將利益衝突迴避落實於各機關公務中,有效減少實務上逾期公告或疏漏公開而產生之違失情事。換言之,所有對利衝的規定及努力,都在希望透過預防措施及制度改進來強化效能。就此,我們謹提供幾點努力面向供各界參酌。
其一,明確化規範與指引:機關單位可制定及分享「利益衝突自我檢查表」、「利益衝突類型化案例手冊」等,透過常見情境(如採購案、人事任用)提供具體判斷基準。
其二,簡化與智能化申報:開發統一申報平台,整合財產、職務、親屬關係等資料庫,減少重複查填、漏填的困擾,甚至是導入AI警示系統,自動標註潛在衝突肇因,諸如:親等關係、關係人及廠商地址等。
其三,強化職能及建立組織文化:將利衝案例納入培訓必修課程,並針對高風險職位(如採購、監管單位)進行情境模擬演練。推動組織倫理評鑑,鼓勵內部吹哨,建立廉能風氣。
總之,利益衝突迴避乃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嚴格遵守之基本原則,尤其第一線業務承辦人更應熟稔相關規定,惟目前更應讓「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的申報流程更加聰明而簡易,避免發生違失及遺漏,期能提升施政透明度與廉能形象,方是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