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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年資補償金 回復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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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國家重大政策,年改本應奠基於公平正義與制度永續,但檢視改革歷程,卻處處可見雙重標準。諸如政府對撥補勞保與退撫基金的選擇性改革,以及軍人保留、公教卻刪除的「年資補償金」,都是典型的差別對待,不僅嚴重斲傷政府誠信,更在廣大公教人員心中刻下難以磨滅的傷痕,返還公教人員依法應得之補償金,攸關起碼的改革正義,要修補裂痕政府應有積極作為。
討論公共政策,最忌去脈絡化,所謂「年資補償金」,有其特定歷史脈絡。回溯民國84至85年間,軍公教退休制度從由政府完全負擔的恩給制,轉變為由勞雇共同提撥的儲金制,在此變革中,軍公教任職前15年的退休金給付率,從原本「本俸的5%」調降為「本俸的4%」,當年立法者為求改革平穩,於是將「補償金」入法作為彌補,此舉係經民主程序所確立的過渡性措施,亦是國家對因改革所致損失的法定補償,其財源來自政府預算,與退撫基金財務完全無涉,而依法可領取「年資補償金」者,亦僅限於橫跨新舊制且舊制年資未滿15年的軍公教人員。
令人無法接受的是,同樣時空背景、同樣法理基礎的補償金,軍職人員得以保留,公教人員卻遭刪除。此外,在公教體系內部,亦出現108年6月30日前退休者可全額領取,之後退休者分文不得的荒謬切割。此種「已退者全拿,在職者全無」、「只改公教,不改軍人」的錯亂標準,赤裸裸地違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更是對公平正義的嚴重踐踏。
政府高舉基金永續與世代正義的大旗進行年改,但刪除公教補償金恰與這兩大目標背道而馳。首先,補償金既由公務預算支應,與退撫基金財務健全與否毫無關聯,取消補償金對於基金永續亦毫無助益。其次,這種以退休時間點作為能否領取補償金的唯一標準,製造了同期任職、條件相同者,僅因退休早晚而權利迥異的明顯不公。政府係公教人員雇主,卻帶頭毀棄對現職人員的法定承諾,此種作為如何能建立人民對制度與國家的長期信賴?
公教人員作為國家治理的骨幹,其工作權益與法定保障若可因政治考量而隨意變更,人民如何相信政府的任何政策保證?年資補償金的差別對待,正是政府誠信嚴重破產的具體例證,不僅重挫現職公教人員士氣,也對政府誠信造成深遠負面影響。
改革不應以犧牲公平正義為代價,真正的改革,應是標準一致、合理漸進,並忠實履行政府的法定與雇主責任。對比「撥補就是改革」的勞保、改革後還拖延撥補的退撫基金;以及軍公教補償金的雙重標準,不正是社會對立與不信任政府的根源?綜上所述,如何處理年資補償金,關乎政府是否恪遵法治原則與誠信義務,已成檢視年金改革是否符合正義的試金石。返還補償金,是彌平裂痕、重建信賴的第一步,更是國家對其員工、對全體國民致力維護公平正義的具體實踐。
正值立法院審議修正公教退撫修正草案,我們呼籲應正視此一制度性不公,積極透過修法程序,返還公教人員應得的年資補償金。同時,行政部門更應痛加檢討,摒棄選擇性改革的投機心態,以標準一致的原則處理各職業別的年金問題,並確實履行其對所有退休基金應盡的撥補與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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