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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與都市發展兼容共好的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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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在《2030永續發展目標》中指出,文化遺產不僅是歷史的見證,更是推動地方創生與社會韌性的重要資源。未來,文化資產保存不再局限於文化政策領域,更是與社會發展、地方治理、經濟創新以及生態永續緊密相關。亦即,如何兼顧文資保存與鄰近環境開發,是一個全球性的重要議題。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與國際文化遺產修復與保存研究中心ICCROM於2022年發布《遺產影響評估》(HIA)工作手冊,提出3個階段(提出要求、執行評估、審議)與相應的11個步驟,強調應於開發計畫前期即納入文化遺產影響評估,以確保發展與保存平衡。亞太地區多國已將文化資產納入永續城市治理策略,例如澳洲行之有年的發展控制與遺產影響評估並行計畫與日本的景觀法和「重要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制度等。
我國文資法第34條至第38條主要規範古蹟周邊相關建築開發行為程序,核心理念在建立一套「保存與開發共存」的制度架構,使文化資產不僅被保存,更能融入社區脈絡並有助益於都市發展。儘管法制架構已臻完善,但實務上仍常見文化資產保存與發展之間的衝突。
首先,文資法第34條規定雖要求開發應事前審議,第35條亦要求在都市計畫或重大建設制定前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實際運作層面,地方政府常缺少事前對古蹟影響範圍的界定和開發必須遵守條件的明確聲明,復以跨局處協調機制尚未制度化;致使開發者於事前多未能取得必要資訊,並藉以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充分溝通。導致多數於開發後期才納入文化資產考量,造成時間延宕保存措施流於形式,很可能嚴重影響古蹟周邊視覺景觀,甚而損及民眾權益。
其次,第38條雖明訂開發行為的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應會同出席都市設計審議會議審查。實際的狀況是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經常因缺少事前應有的準備,在會議中不容易就不同個案的特殊情況,清楚表達立場;尤有甚者部分都計主管機關將某些敏感地段列為「不需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從而規避文資法第38條的規範;使得立意良好的法令,在實務面卻是相當缺乏有效的資訊溝通平台與透明執行機制。
改善前述問題並不困難,僅需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三條的修復再利用計畫階段各項要求中,增列「對古蹟涉及本法34、35、38等條之範圍與應注意事項提出建議」條文,經審查後即可為後續可能的開發行為與審議,提供清楚明確的要求與指引;這也正是政府於事前提出發展控制計畫(DCP),作為開發者依據提出文化資產影響評估計畫(HIA),並納入正式審議程序的清楚機制。開發行為於可行性評估階段即進行文化資產影響評估,此舉可使文化資產保存從「事後補救」轉為「事前預防」,符合國際趨勢。
此外,文資法第37條希望藉訂定古蹟保存計畫劃設古蹟保存區(範圍),以與都市計畫連結,立意良好但因法令設計和行政實務出現明顯斷層,造成良法無以落實的遺憾。建議中央文化資產與都計主管機關建立協調機制,將文化資產保存計畫納入都市計畫體系,確保空間規劃與歷史風貌維護一致。同時,可透過法規明訂地方政府之協調責任與資訊公開義務。
面對全球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挑戰,文化資產保存已從靜態保護轉向動態治理。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雖已建立保存與開發協調的法制基礎,但在執行上仍存在程序落差與跨域協作不足。次階段除修正法規,透過導入文化資產影響評估制度、強化都市計畫整合外,深化社區參與及建立協作平台,以實現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發展的雙贏目標,都是需要努力的方向。唯有將文化資產視為社會永續的重要資源,方能在全球趨勢下展現我國文化治理的韌性與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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