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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史徵選強化把關 提升內容品質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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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文化局「115年村史徵選出版計畫」,業於三月三十一日截止收件,總計有四人投件,經資格審查相關文件,其中,三人符合具備要件,將另擇期作簡報進行「初審」;一人未檢具「社區同意書」,不符相關規定,面臨淘汰出局。
觀諸金門文化局今年「村史徵選出版計劃」,在第六項「申請規定」:應檢附「村莊代表人聯名認定同意書」;所以,申請人送件時,務必檢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及總幹事,共同聯名簽章出具「同意書」;倘若該村落尚未成立「社區發展協會」,則改由「村里長、幹事及鄰長」簽章出具「同意書」,才符相關規定,准予後續的文稿審查。
為什麼要多此一舉呢?因為,文化局自民國一○五年起,開辦村史徵選補助出版,獲各界熱烈響應,迄今已出版五十七冊,且年年贏得「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地方志書優等獎的肯定,成果至為豐碩。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開辦初期,有極少部份作者,未經社區或村里同意,即擅自撰寫送件申請,雖獲得補助出版,但因未經社區同意,也未訪談聚落耆老,私下靠引用書刊,及網路下載資料和照片併湊成篇,不但錯誤百出;而且,村史出版了,該村村民看不到書冊。更讓大家氣憤的是,村民想自己重新撰寫,爰因文化局在「徵選計劃」中,附有「撰寫過村莊一覽表」,明定寫過的村落,不能再撰寫,機會要留給尚未出版的村落。
舉例而言,金湖鎮蓮庵里的「峰上」聚落,有明朝為抵禦倭寇興建的「巡檢司」城堡;也有清朝嘉慶十八年所立的「邱良功母封塋碑記」石碑,稱得上是個有歷史、有文化的地方。但「峰上」聚落以鄭姓為主、黃姓次之,並非呂姓聚落,卻被納入「蓮庵村五呂之鄉」村史出版了。可笑的是,村民看不到村史書冊,尤其,村內人才濟濟,自己想寫村史,卻因補助出版的名額已被占用,不能寫了,情何以堪?
同樣的,以呂姓為主的「下湖」聚落,被納入「蓮庵村五呂之鄉」村史出版了。也許,村民應該高興才對;可惜,「下湖」行政劃分,歸屬於「溪湖里」,卻被寫入「蓮庵村史」,連最基本的戶籍歸屬都喪失了,如何高興?何況,村民看不到書冊,自己人想寫,已無機會,權益受損,誰能還以公道?
據了解,類似上述情形,還有其它村落。爰此,文化局在往後村史徵選辦法之中,規定送件務必檢附「社區發展協會」同意書,意即社區授權同意,才能撰寫,否則,不予錄取。
同時,文化局也發現村史補助出版,亦有申請者是被掛名的「人頭」,因而特別規定,在通過資格審查後,申請人要進一步作現場簡報,接受五位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審查委員」考問,倘若是被掛名的「人頭」上陣,必被揭穿無所遁形。且在「期中審」期間,還要舉辦一場村民「座談會」,接受全體村民檢驗,以整合共識,消弭舛誤,讓村史完美出版。
當然,文化局所採取連串防範措施,勢必增加撰寫村史的難度與經費支出,但所謂「牆高千丈,擋的是不來之人」,因為,真正用心在寫作,必定實地進行鄉野訪談,要通過層層關隘,並非難事。畢竟,完成一部村史,要靠全體村民的協助,提供相關文獻、照片,大家同心協力,才能克竟全功。
總之,撰寫聚落村史,是千秋大業,不容茍且、草率,文化局為維護村史品質,確保民村權益,採行連串防範措施,用心良苦,值得高度肯定。特別是撰寫前要先取得社區同意,務必嚴格執行。此外,針對先前未經社區授權同意,被「搶寫」出版的村落,應開放限制,讓他們有自行重寫的機會,以名正言順,還給應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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