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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保費免納所得稅 完善稅制全民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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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賦稅政策攸關國家財政與全體國人基本權益,理應持續不斷優化,健全國家財政、落實租稅正義。
按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第二層年金制度之「職業年金」,包括勞工退休金、私校退撫儲金、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等提繳費用,均已相繼採行免納所得稅之優惠;而第三層之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亦有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之保險費可列舉扣除。唯獨屬於第一層之「基礎年金」,無論是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國民,其所繳交之保險費用,反而要與商業保險併計,而不在免稅之列,此種差別待遇,顯有矛盾,亟需檢討修正。
年金制度係層層疊構,第一層基礎年金乃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之最基本保障,且具有強制性,國民依法必須提繳,並無選擇自由。此類強制扣繳之費用,自薪資中直接扣除後,即非屬個人可自由運用之財產,實質上具有「準稅捐」之性質。若將其納入所得計算課稅,形同一筆收入遭受雙重剝削,於法理、於情理,均難謂公允。
反觀第二層職業年金及第三層商業保險,前者雖亦屬制度性安排,但多為可選擇之項目;後者則純屬個人理財行為,卻反而享有免稅或列舉扣除之待遇。兩相比較,第一層基礎年金保費之課稅規定,顯然違反比例原則,對廣大勞工及軍公教人員殊為不公。
再以公教人員保險為例,其為年金體系中最基礎之制度,涉及數十萬公教人員之職涯保障及老年生活,係重要之社會安全機制。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公保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此乃基於社會安全制度屬政府公共事務之體認。然而,公教人員依法提繳之保費,卻須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形成法律前後不一之矛盾。更何況,公保保費直接自薪資中扣除,非屬自由運用之財產,今將其納入所得課稅,實與前揭免稅之立法意旨相悖。
或有論者以為,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已規定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均可納入該二萬四千元額度內申報扣除。然此種安排,實係將第一層基礎年金之強制提繳費用,與第三層自購商業保險之自願性保費,混在同一額度內競爭,不僅壓縮了商業保險之扣抵空間,更使鼓勵民眾自行投保商業保險以補充退休保障之政策美意大打折扣。此種設計,既不符合稅制公平,亦不利於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之多元建構。
稅制改革應與時俱進,國家既已肯認職業年金及商業保險保費之免稅合理性,更無理由獨排第一層基礎年金於優惠之外。退撫稅制應有一致性標準,無論軍公教或勞工,其基礎年金之提繳費用均應享有相同之免稅待遇,方能避免因制度分歧而造成社會撕裂。
據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已付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待審,其中一項重要提案主張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並配合刪除相關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此案攸關全民權益,亦涉及國家稅制之公平合理,實值各界正視,至盼朝野能摒除成見,共同推動此一合乎正義之改革,速予支持此項修正,以完善國家稅制,保障全體國民之基本權益,使國家租稅政策更臻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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