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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文藝》的前世今生

發布日期:
作者: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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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頹廢中的堅持》付梓後,我突然想到,在我平庸的人生歲月裡,還有一樁隱藏在我內心數十年的重要事宜,必須向諸君做一個明確的交代,那便是一九七三年(民國六十二年)和友人共同創辦的《金門文藝》雜誌。
不可諱言地,三十餘年來,對於這段既令我自豪卻又感到沉痛的往事,我始終把它隱藏在心靈的最深處,雖然在我的長篇小說《失去的春天》略微地提起過,但始終未曾正式地把它訴諸於文字做成記錄。當年曾參與編務的老友白翎說過無數次,要我尋機把這段歷史向讀者們說清楚講明白,以免隨著年華的老去,化成一縷繚繞的雲煙,在人間消失得無影無蹤;果真如此的話,勢必讓關懷這段歷史的讀者們感到惋惜,也會讓浯鄉文學史留下一個不完整的紀錄。故此,在我腦未昏、手未顫,身體尚能負荷的現下,只好憑著有限的記憶,把當年創辦《金門文藝》的點點滴滴,透過笨拙的手筆,將它原原本本地呈現在諸君面前。然而屈指一算,這段歷史迄今已整整歷經三十六個年頭,我亦從當年朝氣蓬勃的文藝青年,成為今日即將回歸塵土的老年,限於個人的學識、腦力與涵養,謬誤、疏忽或憤激之處在所難免,務請諸君指正和寬容。
回顧一九七二年(民國六十一年)六月,當我的第一本文集《寄給異鄉的女孩》由台北林白出版社出版後,想不到這本青年時期的生澀作品,竟能在短短的二個月內再版。它帶給我的並非只是庸俗的名或利,而是一種無形的鼓勵。翌年,我的長篇小說《螢》在《正氣中華日報·正氣副刊》連載完畢後,亦於六月由台北林白出版社出版,雖然銷售狀況不如《寄給異鄉的女孩》,但卻增加我無比的信心,以及對文學的狂熱。於是我竟自不量力地興起辦一份文藝雜誌的念頭,一方面可以讓在地文友們多一個發表的園地,另方面可以與熱愛寫作的朋友們相互切磋。當我的構想提出後,隨即得到《正氣副刊》主編謝白雲(孟浪)先生的認同,也獲得金門縣政府視導詩人明秋水先生與在金服役的前輩作家謝輝煌、文曉村、金筑……諸先生的鼓勵,以及在地文友的呼應。
過後,我開始以書信連繫諸文友,並很快地凝聚共識,決定以同仁結社、園地公開的方式來籌辦這份刊物,預計羅致十位文藝同好擔任編輯委員,除提供稿件外,每期每人必須贊助出版經費新台幣三百元,並以《金門文藝》為雜誌名稱,每三個月出版一期。同意擔任編輯委員計有:谷雨(黃振良)、林野(林媽肴)、楊筑君(牧羊女)、陳能梨(陳亞馨)、羅曼(許伯銘)、陳瓊玉、黃龍泉、趙瑞弟、周平,以及筆者等十人,並請《正氣副刊》主編孟浪先生擔任顧問兼編輯委員會指導人。除周平先生為政委會中校秘書外(周未調秘書前曾在政五組與筆者共事),餘均為本地青年文友,部分編委因具有公教職身分,恐有不必要之困擾,故而用筆名。
可是,理想歸理想,想辦一份雜誌談何容易,理想與現實往往相差十萬八千里,即使印刷費與稿件都有了著落,但必須依法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新聞雜誌出版事業登記證」,始能合法出版發行。雖然我很快地央請台北的友人專程到市政府福利社為我購買「申請書」,以及蒐集相關法令供我參考。然而當所有的資料寄到我手中時,真正的問題也跟著到來。依據出版法──
第九條:
一、「新聞紙雜誌發行之登記程序」: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申請書,報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政府,核與規定相符者,准予發行,並轉請行政院新聞局發給登記證。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一、名稱。二、發行旨趣。三、刊期。四、組織概況。五、資本總額。六、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七、發行人及編輯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
二、「發行旨趣之載明」:必須符合闡揚基本國策,激勵民心士氣之旨,並應在登記申請書上,就其目的、性質、範圍具體說明。
上述的「登記程序」與「發行旨趣」,只要費點心思填寫清楚,應該不會有問題的。
第十條:
「資本數額之標準」:一、報社一百萬元以上。二、通訊社十萬元以上。三、雜誌社十萬元以上。四、出版社十萬元以上。前項資本額,邊遠貧瘠地區,得由地方政府斟酌情形,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核減之。
看完這條條文,簡直讓我傻了眼。「雜誌社」竟要「十萬元以上」,不要說「以上」,就連最起碼的一萬元一時也難以籌措,遑論是十萬元。以當年的物價指數而言,我這個四等二級經理每月薪餉八百元、職務加給五百元、副食補助三百元、眷補費二百六十元,合計為一千八百六十元,不吃不喝也要五年才能存足十萬元。而諸同仁除了擔任中校秘書的周平與擔任教職的谷雨(黃振良)、林野(林媽肴)、羅曼(許伯銘)、黃龍泉等人,每月約有二千餘元外,其他人的經濟又能好到哪裡去?即使有此能力的人,勢必也會把錢儲存在銀行生利息,誰又願意拿出這筆錢,來辦這份既是玩票又鐵定血本無歸的雜誌?因此,十萬元的資本額,也是我們首先要面對的大難題。
第十二條:
「合格之新聞紙或雜誌發行人」:出版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七款所定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之經歷,如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時,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為合格:一、曾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者。二、在公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者。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四、有關新聞出版之學術著作,經著作權主管官署核准著作權註冊者。
在十位編輯委員中,周平是「政戰學校」政治系畢業,黃振良、林媽肴、許伯明、黃龍泉為特師科畢業,楊筑君、陳瓊玉、趙瑞弟為高中畢業,陳能梨國中畢業,而我只有初中肄業,除了周平外,餘均無擔任發行人之資格。然而周平係軍職,若非外調政委會秘書,諒必也不敢掛名為編輯委員,且隨時會調離這座島嶼,與金門又沒有特別的淵源,而《金門文藝》則必須長存於這塊土地,當初之於邀他參與,純粹是為了每期三百元的贊助經費,倘若由他擔任發行人,亦非在地文友所願。當我看完相關法令,就如同被澆了一盆冷水,要錢沒錢、要人沒人,如此嚴苛的條件,《金門文藝》勢將胎死腹中,絕對辦不成了。但我並沒有因此而灰心、失望,試圖從條文中再尋找生機。當我看到──
第十三條:
「合格之各類出版業發行人」:出版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之經歷,如為各類出版業之發行人時,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持有合法證件者為合格:一、曾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者。二、在公立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者。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于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曾任出版事業編輯工作三年以上,並向地方主管官署報備有案者。四、有專門著作經著作權主管官署核准著作權註冊者。從這條條文看來,雖然大部分規章都與新聞雜誌發行人相同,我這個初中肄業生可說連邊都沾不上,遑論夢想當發行人。然而,當我詳閱該條文第三款時,雖然它針對的是「出版業發行人」而非「新聞雜誌發行人」,在諸同仁不便擔任發行人的前提下,我決定親上火線,抱著碰碰運氣的心態為之。雖然我不具備普通考試或相當于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之資歷,但第三款的尾段卻有:「曾任出版事業編輯工作三年以上,並向地方主管官署報備有案者。」對於這點,我似乎可以請台北的友人相助,出具一張相關的證明文件來試試看。倘若審核真是那麼嚴苛而過不了關的話,也就算了,我只是花費了一點時間而已,並沒有損失什麼。
於是我開始與台北的友人連繫,並請求設法幫忙。幾天後,《小說創作》主編王怡先生寄來一張證明書,內文清楚地寫著:「茲證明陳長慶君於民國五十八年元月起至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止,擔任本社編輯委員屬實。」至於有沒有向地方主管官署報備,諒必新聞局也不會逐一去查證。王怡先生之於願意幫這個忙,其主因可能是肯定我們想在家鄉辦一份文藝刊物的心志。對於先生當年的鼎力相助,迄今仍讓我感激在心。可是繼而地一想,倘若以嚴肅的道德標準來審視,以一份不實的證明文件來達到申辦的目的,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雖非惡意,然則不當,但願諸君能體會我當時想辦這份刊物的困境和心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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