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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行政院上班的日子

發布日期:
作者: 呂光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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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一個看來正常的人,一時成為癌症病患,太太一時確實無法接受、不能釋懷,而另一方面一心想要媽媽做最好治療的穎兒,原本希望媽媽到和信醫院治療,此時醫師的快速決定,讓穎兒有些錯愕,同時那時候的我有些徬徨無助,心想榮總醫師既已決定並安排手術醫療進程已定,就在榮總治療吧!但穎兒認為我怕麻煩,心生不滿,我的想法是轉到和信醫院一切都都從頭來,何況我假期有限,虛花時間,終非所宜?一時之間父子有短暫的僵持,尚兒更說:「賣了台灣的房子也要治好媽媽的病,什麼都比不上治好媽媽的病重要?」,一時之間我一陣鼻酸,眼眶濕熱,最後經穎兒向醫師請示:「如此急迫之決定是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曾醫師說:「因為你們來自金門,故而一切優先處理」,一時蠻感激的!最後也得到二個兒子的認可與接受。
其實金門署立醫院與台北榮總有多年交流合作的關係,確實也對離島的金門病患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便利性,至少以太太就醫所提供的效率性優質的服務,我是這麼體認的!後續療程進行也很順利,這裡要特別感謝榮總對離島居民的服務及曾醫師積極的給予德便。
10月30日上午9時30分,到新店台辦處清點財物完畢,帳物相符,已將近11點,我原先請駐衛警張貴銘先生複製主席要的台辦處官邸鑰匙一份,攜帶至行政院欲交予主席辦公室蕭參議,其因公事外出,只好讓替代役劉昭慶先生轉交。(另張組員移交零用金清冊一本,馬祖酒明細一本,職員證一面,我將帶回金門分別交予總務及人事室;另生日卡10份,準備於11月2日(星期一)至行政院上班時再交主席辦公室張秘書)。今天是太太局部切除乳房手術的日子,匆匆趕赴榮總已近中午12點了,尚兒說:「媽媽已於10點30分進入手術室」。父子三人一直苦等,後來表哥也來了,眼睛一直盯著手術動態告示牌,一分一秒的過去,直到5點45分才聽到廣播通知家屬將太太從手術恢復室送進病房。
感謝在太太住院三天的時間,家住士林德行東路的表哥、表嫂都來探望,送水果、煮鱸魚湯等,提供不少的協助,還有太太分別住在永和、桃園、土城的二姊、三姊、四姊、乾女兒等一行約好時間連袂到榮總探視。2009年11月1日上午出院返家休養,下午小妹明珍帶著鱸魚及燉好的牛肉來探望(太太住院時因外甥感冒怕傳染給病人,所以不敢到醫院探視);晚上大弟嘉輝亦來家裡,太太初罹患重病,亟需用錢,大弟要我幫其同仁及朋友買金門高粱酒,我因金門家裡有95年批的幾十打高粱酒,我提撥十打寄運到台灣,他也順便來還我酒錢,不足餘額,他說會直接匯入土銀戶頭;隔天小舅子夫婦倆也特地託人從高雄買了海上捕獲的新鮮鱸魚,煮好後帶來給太太吃;還有經電子信件告知人在美國的么弟、弟媳二人也表示關切,穎兒女朋友手術及化療期間分別到醫院探視外,偶爾會到家裡做飯菜伺候太太…。
98年11月2 日上午8點30分前,我依組長指示準時到行政院上班,先到警衛室換證後,依據指示路線到達薛政務委員(主席)辦公室,開始第一天的全國最高行政機關的上班新鮮體驗,乍到一個陌生的環境,顯得有些忐忑不安,薛政務委員(主席)公務很忙,行程非常緊湊,一天難得見到他的尊顏,兩位秘書,一位參議,均是從其他部會借調,一天電話接不停,忙碌情形可想而知,我只能枯坐著,也幫不上什麼忙。中午餐廳有自助餐,最低消費額四十元,第一天我只花費了四十元吃一餐;另也有福利社,對面亦有販售便當、有米粉、滷味小菜等....,可以提供有多樣性的選擇,中午飯後,我到院內上下三層樓,蹓躂逛了一圈,稍微瞭解行政院的上班環境,因為有臨時職員證,所以通行無阻,感覺很新鮮,亦是一個難得的體驗。隔天11月3日(星期二),主席召喚我至其辦公室,對安坑土地、房舍被占用等歷史留下來的問題,全案起始至今有其錯綜複雜的背景,一時無法說清楚、講明白,爰主席提示處理情形如下:
1.戴林美良占用新店中興路三段房舍乙節,比較單純,需動之以情,必要時其他本人會親自造訪訴之以理,除非不得已,再行採法律訴訟途徑解決。
2.有關胡之光先生之欠繳補償金,姑念其父功在黨國,又獻出其文物給金門放置於胡璉將軍紀念館,窮予追討恐不近人情,且目前胡之光先生又中風行動不便,研議是否先讓他安養天年,再做打算等等....「主席原做過台北市社會局局長,現在做政務委員,對任何事情,仍處處居於人道關懷與弱勢族群的照顧為優先考量…令人佩服」。
3.至其他九戶占用戶(含卓秋香女士之地上物),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協助解決方式。
4.98年10月16日工作會報主席指裁示:「就有關本府經管新店安坑七筆土地被占用處理情形,應多溝通與關懷」,主席亦曾交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請協助辦理,張組長以本人在台灣,電話中要我與國有財產局金專員聯繫。金專員通知,11月6日上午9點30分至台北市衡陽路10號11樓明道聯合法律事務所,要我將詳細情節向律師諮詢,經詢問吳嘉榮律師,有關土地移撥事宜,現況移撥國有財產局以歷年概括承受許多案件,造成不少困擾,因此依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國產局得依法辦理出租、出售之土地,經管理機關檢具占用人或其他依法取得合法使用權者之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占用 人向管理機關繳清使用補償金後,送國產局審查符合規定要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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