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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毛集死刑廢不廢﹖劉邦有解﹗

發布日期:
作者: 阿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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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白冰冰,日前對政府計畫在2011年11月底前要讓台灣廢除死刑,大為發飆,對外宣稱她打算苦讀法律來替天行道,甚至考慮要組「正義黨」、自己當黨主席,未來真要她執行死刑,她也不手軟。
2010年1月28日,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九十八年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報告公布,超過六成民眾對司法機關偵審案件抱持懷疑態度,而有高達七成四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而認為應該依法執行死刑的民眾,也超過了半數。
台權會、「廢死聯盟」等人權團體則認為,「廢除死刑」已是國際人權趨勢不可逆的潮流。整體來看,這些國際公約都認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不能任意剝奪。即使判處死刑,死刑犯也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同時不得判處十八歲以下的人死刑,也不得執行孕婦死刑。
一般人總會認為白冰冰或陸正基金會等團體或個人有如此執著而鮮明的主張,是因為他們身歷其痛而發出的不平之鳴;而支持「廢除死刑」者最大的理由就是重視人的「生存權」。
其實這兩造極端意見者當中的問題癥結,早在秦末戰亂時代的劉邦就已經有解了。
讀過小學歷史課本的人應該都還記得以下這段記載:「劉邦率兵進入咸陽後,秦王子嬰迎降。劉邦本欲住在秦帝宮殿裡面,後經張良等人勸諫,便封存秦宮中財寶,退出咸陽,駐軍灞上。又召集諸縣父老豪傑,對他們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秦法規定,誹謗者滅族,偶語者棄市。我來時曾與諸侯相約,先入關中者為王。如今我當為王,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諸吏人皆官復原職。』秦人聞之大喜,爭以牛羊酒食饗勞軍士,唯恐劉邦不為王。」
請注意,秦朝的苛法是:「誹謗者滅族,偶語者棄市。」而讓老百姓大喜的善法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白冰冰等人爭取的是「殺人者死」,以普羅大眾的說法就是:「殺人償命」或「一命抵一命」、「血債血還」的社會正義。在這個前提下,再經司法審酌有無冤屈、誤判,或是為何殺人,如李家同所著「我已長大了」文中那位律師的獨子裡的死刑犯,是一位年輕的原住民,沒有什麼常識,他在台北打工的時候,身分證被老闆娘扣住了,其實這是不合法的,任何人不得扣留其他人的身分證。他簡直變成了老闆娘的奴工,在盛怒之下,打死了老闆娘。律師當時是主審法官,將他判了死刑,最後導致永不回復的悲劇,你能不同情嗎?
1989年底的「馬曉濱夥同華裔越南難胞唐龍、長榮海運公司離職警衛王士傑,共同綁架長榮老闆張榮發的長子張國明事件」,只為勒索新臺幣五千萬元。後來三人被捕,全被判處死刑,由於張國明安全歸來,當時臺灣社會許多人認為馬曉濱應罪不及於死,因此積極發起「救援馬曉濱」行動,但沒成功,那位涉世未深的年輕人,綁架之後反悔還釋放了肉票,甚至在輿論一致聲援的情況下,「法匠」仍執意將他槍斃伏法,怎不令人慨嘆?「槍下留人」是那麼無奈又復無力的吶喊。
在大陸販毒,多半是死路一條,多年前就看過報導,大陸集體槍殺數十位涉嫌販毒的男女老幼,他們有罪大惡極到必須槍決的地步嗎?也有一些國人在東南亞落後地區被栽贓販毒而莫名其妙遭處死的。
這表示在扼殺人的「生存權」的是「法匠」或另有目的的政府,如「二二八」白色恐怖時被殺害的台灣菁英份子,他們絕大多數都沒殺過人,卻被送上刑場或私下處決;動員戡亂時期的結夥搶劫為唯一死罪;還有那被嫌犯一口咬定共同殺人而陪死的冤魂。
政治犯不該被處以死刑,相信社會上的普羅大眾都會同意,尤其一些落後的第三世界,動不動以政治犯來剷除異己,是最需要「廢除死刑」的;除非是一些假借「革命」之名任意殘殺無辜百姓的政治犯;恐怖自殺份子為什麼遭人譴責,就是有太多無辜的百姓被強迫陪葬,如果他們採取理性抗爭,總會有正義伸張的一天。
「二二八事件」的冤魂要擁有「生存權」才能讓他們免於一死,這是屬於:「誹謗者滅族,偶語者棄市。」的部份,是集權時代或白色恐怖時代的產物;是政府造成的,是「苛法」;「廢除死刑」才能讓他們免於遭到屠戮。
而白冰冰等人爭取的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的善法,那種最簡單不過的要求,至於殺人者是不是非死不可,可借助類似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及增進司法者素質、加強有罪鑑定、重視無罪判定原則、強化被告辯護等制度來作衡酌。
所以兩者如果「脫鉤」來思考,就可以解決這個兩難的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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