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共客車
「還敢狡辯!」麻臉軍官怒叱著,「你這個反動份子,如果不快一點承認的話,看我如何收拾你!」說後向武裝士兵使了一個眼色。
武裝士兵快步地走出去,不一會,又夥同兩位拿著麻繩和靠背椅以及手搖電話機的士兵進來。麻臉軍官命令阿順哥坐下,兩位士兵隨即把他綑綁在靠背椅上,並把話機上一大截電線鋼絲纏繞在他的手臂,而後快速地搖動手把。霎時,強烈的電流已通過阿順哥的身體,只見他咬著牙關,軀體猛烈地顫動,痛苦地雙腳用力一蹬,意圖擺脫被電擊時的苦楚。然而,即使人和椅子同時摔倒在地,但那位士兵依然快速地搖動手把,讓電流從他的軀體直入心脾。這種殘暴的逼供手法,比土匪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他能怨天尤人嗎?不,是阿順哥生錯了年代。
羈押禁見、嚴刑逼供,是那些搞情報、搞保防人員的不二手段。尤其這座小島,早已被主政者劃分為戰地,他們時時刻刻做著反攻大陸的美夢,於是順理成章地成為他們收復河山的跳板。因此,實施戰地政務,宣佈戒嚴宵禁,以單行法限制島民自由,把純樸善良的鄉親當成次等公民來對待,這是不爭的事實。
經過連續幾天的酷刑審問,阿順哥已被折磨得不成人樣。儘管麻臉軍官試圖以嚴刑逼供,但始終得不到他們所要的口供,也無法從他身上找到任何為匪宣傳的證據,唯一的只有公車上那幾個字。然而,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阿順哥仍然被以「意圖為匪宣傳」的罪名,移送軍事法庭偵辦,並關在暗無天日的軍事看守所裡,接受軍事檢察官的調查和審訊。而在偵訊期間,無論他作任何的解釋和辯白,都無法取信於軍事檢察官。他們相信的仍舊是保防單位的片面之詞,認為「人民」兩字是共匪的慣用語,1/5絕對是通匪的暗號,「意圖為匪宣傳」之罪證確鑿,依「戰時陸海空軍懲治叛亂條例」予以起訴。
五
從羈押禁見、刑求逼供到起訴審判,阿順哥歷經百餘天心靈與肉體的雙重苦難。在不信公理喚不回的期許下,經過多次開庭審訊,軍事審判官終於以其豐富的專業知識與法律見解,做出一個讓人心服口服的無罪判決。起訴他的軍事檢察官亦良心發現放棄上訴,全案終告定讞,並經國防部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令核准在卷。其理由為:
一、按懲治叛亂條例第一項規定「叛亂罪犯適用本條例懲治之」是該條例所定各條之罪,須具有叛亂之意思為要件,又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所謂以文字則須以書寫之文字內容有為匪宣傳之意思為要件,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所定之罪,必須具備上開兩要件,方足構成本件。
二、被告黃大順被訴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嫌一案,被告供稱:「我在公共汽車上,因想到這車子是老百姓坐的,所以無意中就寫了『人民公共客車』,而1/5是表示車子載人的數量」。又稱:「什麼組織我沒有聽老師教過,我不曉得更不知道暗號是什麼」。復又稱「我寫這字時有好多人都坐在車上」等各語。
三、綜上開供詞,被告於公共汽車上書寫「1/5」及「人民公共客車」等字樣,乃為好玩心之所使,尚近乎情。查被告年甫廿歲,僅讀過小學二年,按其所受教育程度,尚無閱讀書報之能力。即詰之被告所云,人民公共客車即是老百姓的汽車,反覆參證如出一轍,其餘均茫無所知。在放蕩無羈之心情下,信手寫來上述語句,乃為不爭之事實,似未便以此廖廖數字,即謂被告有為匪宣傳之意圖。
四、再查被告知識短淺,對共匪慣用之「人民」名詞是否真正明瞭,實應有研究之餘地。固然「人民」兩字為共匪慣用之名詞,但我政府亦無禁用「人民」兩字之明令。被告在公共場所書寫「人民公共客車」等字樣,雖易引起他人之猜疑與誤解,但遽以此而科以罪刑,不但有失政府愛民之本意,抑且於法亦無所依據。且揆諸恒情而論,被告果係為匪宣傳,在客觀上自必嚴守秘密以保身家,當不致在光天化日之下,眾目昭彰之處,當眾書寫是項文字,令人注意自觸刑章之理。基此可證被告所謂「無意中寫著好玩的」一語堪以採信。況據本部政治部偵查報告表內載,未發現被告與其他人有不法言行,更可證明被告並無為匪工作之事證而與首開法條不合,應予諭知無罪,以昭平允。
然而,儘管軍事審判官還他清白,但受到戕害的人格與尊嚴則無法彌補,心靈上的創傷更難以撫平。即使傷痕已隨著無情的歲月從他的指隙間溜走,但當時遭受刑求逼供的情景卻歷歷在目,那道白色恐怖的陰影始將如影隨形地伴他過一生。誰該還他一個公道?誰該向他說一聲抱歉?答案依然在虛無縹緲間,這不僅是時代的悲劇,也是島民心中永遠的傷痛……。
尾聲
事隔多年後,實施近四十年的戰地政務終告終止,即使黃大順不願再提起那段塵封的傷心往事,但每當午夜夢迴,那道白色恐怖的陰影,依然在他腦中不停地繚繞,久久揮之不去。於是他檢附當年軍事法庭無罪判決書,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犯罪,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向所屬地方法院申請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提出申請。可是,年輕的承審法官並不明瞭當年戰地政務體制下的生態環境,要他拿出「何時遭羈押」、「何時被釋放」的證據。試想,在彼時那個「想抓就抓」、「想打就打」、「想放就放」的威權時代,哪有什麼證明文件可留存下來當證物?因此在舉證困難的現實情境下,他的申請遭到駁回。即使他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訴,但其結果仍然如出一轍。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時任福建省政府委員的陳滄江先生,親自召開「揮別白色恐怖,還我尊嚴」記者會,試圖為爾時遭受「政治冤獄」的鄉親爭取權益。並以「悲情可以忘記,歷史的傷痕需要撫平」為訴求,呼籲政府能給予合理的補償。然而,那些昧著良心的審議委員,始終以「當年時局特殊」來搪塞,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遑論想得到補償。純樸善良的島民,在現實環境的使然下,依舊是不折不扣的次等公民。陳滄江先生雖然有心為鄉親爭取權益,但形勢比人強,始終得不到任何的結果,他不僅感到遺憾和難過,受難者及其家屬何嘗不是也如此。難道這就是金門人的宿命?
或許在一般人的觀感裡,當年是由民進黨執政,其主事者對爾時戰地政務體制下的情況並不深入,因此得不到他們的重視和支持。如今政黨已輪替,由被稱謂百年老店的國民黨重新執政,且大部分島民都是該黨的支持者,每逢選舉更是義無反顧地替其候選人搖旗吶喊,但為什麼從未見到國民黨籍的政治人物,站出來替那些受到「政治冤獄」、「匪諜冤獄」、「槍殺案件」的鄉親說幾句公道話或爭取一點補償,以撫慰他們創傷的心靈……。(下)
附註:
本文創作靈感源自陳滄江先生「揮別白色恐怖,還我尊嚴」記者會新聞稿。文中無罪判決之「理由」乙節,係摘錄自金門防衛司令部軍事法庭(45)潭判字第七○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