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鄉規民約中的罰戲
鄉規民約是古代鄉村居民自己討論製定一種約束鄉民行為的規約。它是政府法令的補充和輔助,俱有團結村民,抵禦外侮,樹立良好鄉風民俗的功用。這些鄉規民約多為「鄉里老大」或房柱代表共同議論立定,內容多為保護宗祠祖墳風水,保護山林五穀,禁止賭博盜竊、勾結匪類、佔用公物等。公禁條文多數刻在石碑上,有的立在村中公眾處,有的嵌於祠堂牆壁上;但也有刻在木板上,如金門大地鄉規禁約。對於違反禁約的鄉民,處罰的方法有鳴官究治,族眾公革,分餅閤族,傾家罰款等。有些處罰在形式上是比較嚴厲的,如新墟金柄明代萬曆十四年的護林石刻,規定毀壞祖林(唐垂拱年間始祖黃肇綸手植的香樟)則是「非吾族人」;同安後塘嘉慶七年「澹齋小宗祠規約記」,詛咒佔祠居住者要「滅絕後嗣」,這在「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信仰時代會給違規者造成世代的精神壓力。
但是,許多鄉規民約中,對違反條規的村民大多採用「罰戲」的手段。如同安雲洋村(古名雲鵰)後洋社嘉慶十六年訂立的公禁碑,第一條規定:「祠堂後園林及大埔上草根,概不許損折剷刮,違者罰戲壹檯」,第二條規定不許亂砍樹林、第四條規定不許招夥聚賭,違者也是「從重議罰戲壹檯」。該社民國十九年重立的公禁碑,第一條規定不許兒童聚賭,第四條規定不許盜竊五谷,違者也是「罰戲壹檯」。同安後塘顏氏家廟(明永樂七年浯江顏氏十一世同元公徙此)道光十五年「祖祠規約規條」,規定違反禁約,則「族眾公革,罰戲壹檯」。同安朝拜埔(宋陸秀夫、張世傑勤王過此)光緒十二年樹立的公禁碑,規定損壞閭里刺圍者「罰戲壹檯,神誅鬼責」。廈門美仁宮(美頭社)嘉慶二十年訂立的公禁碑,第一條規定不許砍樹掘土,第二條規定不許開設賭場,違者「罰戲、罰餅」。廈門曾厝垵道光二十年「西河林氏公禁碑」,規定不許毀損祖墳,違者「罰戲、酒警斥」。廈門黃厝溪頭社道光三年的公禁碑,規定違反條約者「罰戲聞眾」。集美灌口鐵山村光緒三十一年的公約碑,規定參與賭博的人,「各定罰戲壹檯」。晉江安平橋(俗稱五里橋)中亭前石柱上有銘文:「公定界止糴貨諸人,越界者罰戲壹檯」。金門金沙鎮光緒二十年的「大地鄉規禁約」(木刻)規定,若有縱牛餵蹂山上草木,也是「罰戲壹檯」…。
由上可見,鄉規民約中「罰戲」形式相當普遍,地域也非常廣闊,這與當時人民群眾的物質與精神生活水準息息相關。
一「罰戲」可以彌補鄉村娛樂生活的貧乏
農耕社會,農民過著「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週而復始的單調生活。一年四季,搶收搶種,爭分奪秘,莊稼農活多,勞動強度大,每天幾乎是「出工滿天星,入門點油燈」。那時鄉下基本沒有什麼公眾娛樂設施。農民上山採茶,普遍唱山歌(如蓮花褒歌)。田間勞動,若三五人一起,則講些笑話、故事,但最終是「講長講短,講吃煞尾」。樹下歇涼,偶爾有人「哼大曲」(唱南音)、唱薌曲,這叫「黃蓮樹下彈琴─苦中作樂」。晚上則是「天黑就睡覺,半夜聽狗叫」。兒童則做些遨車圈、掩古雞、丟沙包、過五關之類的遊戲。這些都是群眾自我娛樂的原生態非物質文化。公共的娛樂項目多為演戲酬神,這是鄉社一項比較重大的公眾娛樂活動。所以金門、同安流行一首誇讚新媳婦的歌謠叫《榭榴姐》,在細說新媳婦種種美德後唱道:「呵老(誇耀)兄,呵老弟,呵老外家 (善於)教示。吩咐三,交代四,吩咐親家親姆來看戲。「可見」請看戲」是一種重要的禮節,也是溝通兒女親家感情的橋樑。早期鄉村少有固定的戲檯,演戲前,用木頭「馬椅」架橫樑鋪上「棚枋」,檯前兩座「馬椅」各樹一根竹篙,再橫綁一支竹篙,用繩吊起兩盞「磅燈」。汽燈常常要放下來加油打氣,因而演出時常中斷。演出前還要請「相公爺」(即戲神雷海青)「踏棚」,祈佑演出平安。「下埔戲」一般加演賀壽、跳加官、送孩兒」三出頭」,晚上演單本戲經常加演」小齣」,如《管甫送》、《番婆弄》等。如果連演數日,則可演連本戲,而且通宵達旦,這樣可以解決客人留宿問題,因為早時鄉下居住非常擁擠。
各地戲班演出的劇目很多,甘肅成縣紙坊鎮朝陽寺戲檯有一副對聯,是用上演的戲碼編成數字聯:
一捧靈二度梅三堂會審四士進入五台山前搬和尚,六月霜七星廟八件棉衣九蓮燈十王寺裡換人頭。
有的戲檯還懸掛對聯,有著寓教于樂的意義,如金門城隍廟有副蘊含哲理的戲聯:
凡事莫向前,做戲何如看戲好;
為人須顧後,上台總有下台時。
乍看是說戲,其實是對「當官一陣子,做人一輩子」為人處事的警示。
盡管戲檯簡陋,戲碼重複,但看戲畢竟是人民群眾一種精神文化快餐,所以鄉下戲劇盛演不衰。明末金門賢聚人盧若騰(崇禎十三年進士,永曆帝拜為兵部尚書)在《島噫詩‧觀劇偶作》開篇寫道:「老人年來愛看戲,看到三更不渴睡;所喜離合與悲歡,末後半場可以意。「足見民眾對看戲有「如饑似渴」之盼。早期看戲還有規矩,在「男女授受不親」的時代,觀眾不能男女雜混。民國八十年增修《金門縣誌》卷三記載:「民初村間演戲,猶以巨繩分隔男女座位,男前女後,台上燈光外遮,蓋防男女混雜,及無賴之徒輕薄也。」演戲是一種「高台教化」形式,也是要「教人學好」,所以不能「台上管府送,台下車鼓弄」(即台上演假戲,台下演真戲)。
總之,由於經濟的製約,文化之滯後,當時政府無法投資修建公共文化娛樂設施以滿足人民群眾精神生活的需求,依靠民眾迎神賽會集資演戲也是難能「解渴」。所以各地的鄉規民約,對違約者施行「罰戲」,也多少為人民群眾提供一點「精神食糧」。
二「罰戲」可以擴大對社會民眾的教育面
「鄉規民約」是鄉村自治的一種手段,它不是政府的司法行為,真正到了觸犯法律的時候,還是要「送官法辦」,而非「罰戲」可以了結。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槍決犯人時,要召開「萬人公判大會」,以便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宣傳教育群眾。鄉規民約中的「罰戲」是群眾自我教育的一種處罰手段,但仍然要讓人受到懲前毖後的教育作用。早期宣傳渠道多是直觀親聞,罰演的戲雖在本村,但鄰近居民通風報信,呼朋引友,山區民眾甚至舉火把前來看戲。觀眾看了戲文,又知道某人何事被罰,等於受到雙重教育,對那些不諳鄉規民約或明知故違的人總有一定的宣傳教育效果。當然,鄉規民約中還有「罰酒、罰餅」的條文,但對比之下,我以為早期的「罰戲」乃至後來的「罰電影」更具有較大的公益性和較廣的教育性,對薪傳戲劇文化還可以說是一種「歪打正著」的手法。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文化的繁榮,現代許多人正講究「住要寬敞,用要高檔,穿要時尚,阣要營養」,農耕時代那種「走一次親,看一齣戲,吃一餐飯」的大眾心理也已過時,「罰戲」的形式也已成為歷史。但戲劇仍需傳承,還要創新。一百多年前南安人吳增提出「勸君戲劇須改良,優孟衣冠寓勸戒」的主張。現在流行於閩臺地區的薌劇、高甲劇已經列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南音還是世界「非遺」)。因此,無論是官還是民間,都有義務將這種古老的戲劇藝術,通過各種形式將她保護傳承,發揚光大。
辛卯年槐夏 於三秀書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