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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去何從之澳洲同性婚者的命運

發布日期:
作者: 李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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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苦相逢﹐斷袖癖亦同。世界可以共﹐不必相訐攻。」

壹、澳大利亞同性婚演化情勢之宏觀與微說
一、楔子
異性或同性關係在法律上應否具有平等之結婚權爭議,在澳大利亞亦不遑多讓。受國際風潮之感染,並牽涉本國社會、宗教、道德及政治等層面之同性婚姻法應否承認?近年來已成為澳大利亞國內重要議題。鑑於同性婚逐漸成為台灣顯著議題,在繼法國同性婚介紹之後,再度嘗試以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去年最新判決為基礎,並參考該國學者評論綜合整理並提出個人淺見如下。
二、澳大利亞婚姻法之立法權限
澳大利亞係由維多利亞、新南威爾斯、西澳大利亞、南澳大利亞、昆士蘭及塔思馬尼亞六州組成之聯邦國家。聯邦與州(或特區)各自有其立法權限。婚姻立法權,不似美國憲法規定屬於州之專權,依澳大利亞憲法(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CONSTITUTION ACT)第51條第21款規定(The Parliament shall, subject to this Constitution, have power to make laws for the peace, order, and good govern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with respect to :(21) marriage。),專屬於聯邦議會權限,而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於1961年制定婚姻法。2004年保守派執政時修正婚姻法,將婚姻限定於「異性間」始能成立,不承認同性間婚姻。
三、澳大利亞近年來爭取同性婚層遞現況
縱如上述,不分聯邦與州層次,對於同性配偶之權利,事實上均不曾輕視之。截至2013年底為止,包括維多利亞州、新南威爾斯等四州,及首都坎培拉特區在內已完成立法保障同性配偶間之權益。以聯邦為例,已在2008年通過同性關係法,賦予同性配偶及其家庭相同之權利保護,諸如:退休金、社會保障、稅捐、醫療等項目及服務之提供,可謂符合西、北歐及美、加等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現況。
四、本案提訴背景
就同性婚應否承認之議題:澳大利亞聯邦議會自2010年起,尤其第43屆議會,就有勞動黨議員提出「不分性別婚姻法」四案,並經兩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爭議不休,最後仍毫無建樹。在州或特別地區層次,包括新南威爾斯、塔斯馬尼亞及南澳大利亞州等紛紛提出同性婚姻法案。2013年10月22日,在首都坎培拉議會,由勞動黨提出「2013年婚姻平權法」,並獲得綠黨之支持,而通過法案,同年11月施行。去年12月7日並有三十隊登記成婚。然因保守黨(自由黨與國民黨聯合組成)取得中央執政權,首相Abbott當時以勝選為最優先考量而持反對同性婚立法立場,故於10月25日向澳大利亞最高法院( High cour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為終審法院,故就是最高法院)提出違憲質疑,請求確認該法無效訴訟。
貳、澳大利亞聯邦最高法院之立場與影響
一、言辭辯論與專家證言
2013年12月3日,澳大利亞聯邦最高法院舉行聽證會。確認本案並非爭執人權問題,而是爭辯聯邦制度與法律位階問題。
澳大利亞學者Anne Twomey教授就本案雙方辯辭評論道: 「聯邦爭辯其有權制定包括同性婚在內之所有型式法律。聯邦婚姻法企圖囊括澳大利亞境內一切婚姻領域,排除任何州或特別區在此法領域勢力,首都特區婚姻平權法因入侵該領域而無效。另方面,首都特區則辯稱聯邦之婚姻法僅涉及異性夫婦之法律地位,而其未禁止或排除法律賦予他人婚姻狀況,包括同性伴侶在內,或爭取婚姻平權之法律地位。」
二、判決理由
在聽取雙方主張及鑑定人意見後,2013年12月12日,澳大利亞聯邦最高法院火速以全體法官一致意見判決首都特區所制定之「2013年婚姻平權法」無效。判決無效主要理由是:「2013年婚姻平權法」違反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所制定之「1961年婚姻法」。曾依該法登記結婚之三十對同性配偶,因失去法源依據,無所附麗,而全部成為無效婚姻人。
就前述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第51條規定之婚姻,本判決表示:「包括同性者間婚姻在內。亦即聯邦婚姻法規定婚姻僅能在一男性與一女性間成立,並且同性配偶在外國舉行之婚禮將不為澳大利亞所承認。這是澳大利亞婚姻法律全面而詳盡規範之敘述。首都特區所制定之「2013年婚姻平權法」不能與此規定同時並存,因此無效。」有學者演繹本判決說:「自然人間合意之結合,澳大利亞憲法本未規定同性婚為無效。」不無道理。
三、澳大利亞同性婚今後何去何從?
上述判決強調,只是婚姻立法權為聯邦議會專有之權限,所以州及特別地區認可同性婚之可能性就被排除而已。至於本判決關於同性婚姻之爭辯應何去何從?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判決澄清了兩道關鍵問題。首先透過闡明,解釋聯邦婚姻法是全面性,排除了任何州或特別地區同性婚姻立法可能性。其次,法院解釋憲法中定義的婚姻包括同性婚姻在內,明確賦予聯邦議會可就同性婚姻制定法律之權限。換言之,澳大利亞是否認可及如何運作同性婚程序,屬於聯邦議會立法裁量問題,將燙手山芋丟給聯邦議會。對於是否制定同性婚姻法律,澳大利亞各政黨立場相當紛歧,概略地說,現行執政之自由黨,立場較為保守,採反對見解。反之,在野之勞動黨,於2011年12月之黨代表大會上已修改其黨綱,支持同性婚姻完成立法。在上議院有一定實力之綠黨,則繼續其一貫支持同性婚姻立法之立場。
參、澳大利亞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之是與非
以上述澳大利亞同性婚立法及司法最新演化結果為基礎,本文嘗試評論如下:
一、依澳大利亞憲法規定,婚姻法專屬聯邦立法權限,不似美國憲法規定為州之權限。因此,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於1961年制定婚姻法,並進行數度修正,符合法理及金字塔型法律位階原則(位階高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因此,特區另行定相同婚姻法,顯然違反法律位階原則而無效,就此部分而言,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判決應屬正確。
二、澳大利亞聯邦議會於2004年修正婚姻法,將婚姻侷限為「一男一女間之法律結合」,此修正是否為澳大利亞利亞憲法第51條第21款之法意?顯然發生爭議!依美國聯邦議會制定之「1996年防衛婚姻法」因將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之法律結合,已經被美國最高法院及州最高法院宣告違憲眾多前例,如依相同標準,澳大利亞現行婚姻法僅限於異性婚之定義,應該也是無效,但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就此部分避而不談,未於本判決著墨,顯然另有隱情!
三、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於本判決中又明白表示,澳大利亞憲法婚姻尚包括「同性婚姻」在內,如此豈不直接證實聯邦婚姻法將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為違憲;也間接證實坎培拉特區制定同性婚姻法符合憲法意旨?循此理趣,既然坎培拉特區制定同性婚姻法為正確,合憲,而聯邦婚姻法為違憲、無效,怎會發生地方法律牴觸聯邦法律而為無效之結論?不無論證繆誤,教人嘆為觀止!就此部分而言,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判決理由互相矛盾,殊不可取。
四、更令人不解的是,不直接宣告聯邦婚姻法婚姻定義條款違憲,卻要求聯邦議會另制定同性亦可結婚之法律!更可見,澳大利亞現任最高法院法官,具濃郁之政治性格,受政治影響不淺。
本文認為,既然澳大利亞憲法婚姻包括同性婚在內,澳大利亞聯邦婚姻法一男一女定義自然就是違憲,三十對已登記同性婚者自始為有效,州或特區亦不必(或不可)另定同性婚姻法,當然澳大利亞聯邦議會刪除侷限一男一女法律婚姻結合,或修正包括同性或異性間均結合規定,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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