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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日巡禮偶思

發布日期:
作者: 倪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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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十九、二十日兩天,文化局舉辦「二○一五年全國古蹟日」活動。內子對歷史文藝等活動素有雅興,加上有意趁此機會,讓她了解浯島風光及相關知性,加上導覽之黃振良、陳炳容兩位老師,不僅是舊識,更是負有盛名之文史工作者,遂欣然報名參與此知性活動。
此次活動,主要著眼於古寧鄉古蹟建築之美,以及先賢下南洋那段辛苦的開墾歲月和精神,更期待更多人走進來認識古蹟、歷史建築後,能共同珍視、珍惜,並保護洋樓、古厝等金門珍貴文化資產。活動分別走訪了頂堡、下堡、后沙、北山、南山、湖下,認識翁贊商、翁贊榮洋樓,翁德晏三蓋廊厝,翁君琴、振團、耀菲三代古厝,許丕簡古厝,北山古洋樓,李森掽洋樓,北山李氏兄弟洋樓,李光顯故居,古龍頭水尾塔,李開和洋樓,謹慎堂,南山二落大厝群,湖下三間樓仔,楊華故居,楊金魚、楊篤選宅第,於下午五時許落幕。在黃振良、陳炳容兩位老師解說,及文化局承辦人許勇為先生熱心安排下,不但認識了古蹟建築之美,及背後感人的故事,收穫良多。賦歸時,許先生希望我能就此議題披文,擴大活動效益,以啟金門古蹟風潮,深化此項教化運動。
筆者不才,怎敢置喙。加上此段時間,忙於構思「古風草堂現代私塾」事宜。重校講義,務求讓中外經典,能重新以現代風貌,深入淺出,使學子能在歡悅氛圍下,化育於無形:諸如訴說楚莊王為替臣子申舟報仇,迫不及待領軍親征,捧鞋的人追到寢門;捧劍的人追到寢門外才追上他,就形塑了「劍及履及」的成語;帶那些東西去郊遊,別忘了都要帶回來,就是作文「前後呼應」的雛形架構;「木馬屠城記」原來是令人神往的希臘神話;春秋末年,韓、趙、魏三卿分晉,於是晉國所在地(山西)又稱為「三晉」;欣賞書畫,從落款上的「桂月」,即可分曉原來是夏曆八月;前年兩岸畫壇盛事,合展「富春山居圖」,原來背後是一篇饒富傳奇,猶如神話電影情節的分合傳奇故事;「分道揚鑣」,重點在駕開馬各奔己路,因此必須操控馬口中所含的鐵環:「鑣」,而不可用「鏢」……等。務求使小四到國二學子,能在學成後,其中外通識有一般大學之程度。正如高希均先生在清大演講所言:「專業以內要內行;專業以外不外行」,卻也因此就許先生之託拖延下來。
直到日前參與燕南書院舉辦的全國書院聯誼會,再度巧遇許勇為先生,這位認真、負責又寬厚的文化局承辦人,再度提起此事。返家後,心想若再推諉,有失大度。但從何寫起?夜來忽想起多年前,曾觀閱著名建築師暨建築學者,台灣現代建築思想的啟蒙者:漢寶德大師有關論述;也曾參與高雄市相關研討會;在美國念書時,更曾親至東北角參訪清教徒之紀念遺蹟。總體而言,不分中外古今,其理念大都不謀而合,且藉此脈絡,淺說金門古蹟日之反思及構想,以享鄉親,希冀有更多人能參與,成為金門另項特色。
有關古蹟日活動,其精神可推至民國71年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此法公布後,古蹟的保存與維護,有了立法的依據。但在古蹟的認定、細節實行、公眾意識與私人利益衝突時之取捨,則還有待觀念的加強:諸如一些熱心人士,動輒把村中一些古屋都視為古蹟,且不談涉及古蹟之維護,需花多少心思、經費、人力,乃至涉及到產權。因此,鑑定古蹟事宜,必須由專家學者,慎重其事,凡過量之保存與不加保存都非正確。也因此,本文即想從此面向切入,希望能以較嚴謹層面來鼓動此風潮及知性活動。
首先是,何謂「古蹟」?前已提及,並不是一切老房子都是古蹟。古蹟這個名詞,包含了古與蹟兩個字。顧名思義,「古」指過去的意思,「蹟」指行跡、遺蹟。這兩個字都有濃厚的歷史意味,連起來就是古人所留下的痕跡。由於歷史的不停推移,滄海桑田,時世變易,在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幾乎舉目都是古蹟了。這種解釋當然是不妥當的,因此,就普世價值言;也是本文主要之立意,那就是:所謂的古蹟,應該是「有意義的古蹟」!也就是說,當我們強調「一磚一瓦千年史」時,強調的是古蹟的重要,而非其磚其瓦真值千金,更不可失之於「敝屣自珍」,凡古皆寶的古蹟狂,而應以理性之學術態度,關注於此古蹟是否具有意義。如此方能永續發展,且避免浪費無謂資源。
但何謂「有意義的古蹟」?什麼才是「有意義的古蹟」?首要的條件是要夠「古」;但怎樣才算夠「古」?這是一項兩難問題,就像歷史年代一樣,到底從何年代是「上古史」?「現代史」與「近代史」又如何區分?就目前學界通用,也是漢寶德先生生前力倡的,那就是以思想行為、風俗習慣已大異於今日的時代就算是古代了。比如民國成立至今,因辛亥革命造成我國二千多年來之政治、文化的大變革,是我國歷史上很明顯的段落,所以把清代作為古代,允為至論。易言之,以思想、制度、變革為古今之分,不但有其標準性,更有其說服性。也只有以此準繩,較能便於相關人員對「古」之認定。
再來是「蹟」,顧名思義,是指前人留下來的事物,多指建築、文物而言,其意同「跡」;如「事蹟」、「遺蹟」、「名勝古蹟」等。因此,所謂古蹟,就是古代流傳下來的遺蹟。如紅樓夢:「我從小兒所走的地方古蹟不少,我如今揀了十個地方的古蹟,作了十首懷古的詩。」這是我們對古蹟之名詞界定,更是相關從事者必須緊記的。
但作為必須維護之古蹟者,有一項必須且非常重要之條件,那就是它含有事蹟的意義;它必然是因為代表了某種歷史的重要性。所以「蹟」並不僅因為其「古」而有價值,其價值應該以在歷史舞臺上扮演的角色而定。我們更可以說,這項鑑定,就是專業與非專業之天地不同處。更是一個社會,智識與反智識的差別。此種精神,在某些意義上,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是不謀而合的:必須具有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自然或文化資產。
若我們承認了此項標準,那應該從何著手鑑定?什麼才是有歷史的價值、歷史的意義?以免貽笑大方。一般來說,可分為三類:那就是人的事跡、技術的創新、藝術的開拓。人的事跡是指歷史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人物,不論是政治家、文學家或凡夫俗子,與凡能為後代所懷念,為史書所記載,且具有影響後代者,彼等所留下的遺跡均是。當然也包括了歷史上重要的事件,其所發生的環境與留下的痕跡,這一項包含了古蹟的大宗。
諸如位於美國維吉尼亞州北部的費爾法克斯郡,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的故居維農山莊(Mount Vernon)。同類型、同時期之農莊舉目可見;但就因是華盛頓的故居,才得以列為古蹟,明定保護維修。一間1900年日本人經營的普通旅館「梅屋敷」,卻因為國父孫中山先生四次來台的第二次,就是下榻於此,尤以國父曾為旅館主人大和宗吉親書「博愛」、其弟藤井親書「同仁」,才得以在不計其數「類梅屋敷」建築物中,獨具一紀念價值,讓政府名定為國父史蹟紀念館,其理在此。也只有如此,才不致有魚目混珠,紫奪朱之憾。不僅有失教育之意義,更徒浪費人力物力於「俗物」。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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