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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復一以經學致用踐行「民本」思想

發布日期:
作者: 文.蔡清風/校注.蔡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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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歷朝歷代奉行孔孟之道。孔子宣導「博學之」、「篤行之」,教人以仁,然後孟子又教人以德,提出「民貴君輕,君為民而立」的社會政治思想。孔孟之道以「仁德」教化人民,待人要寬厚而好施恩德。
宋、明時期,儒學吸收了佛教、道教思想,形成宋明理學,明代理學再次成為封建正統思想。理學分為程朱理學和陸王心學,其中陸九淵是心學的創始人,王陽明是心學的集大成者。
明朝中葉之後,儒家的思想、理學的觀點得到傳承和空前發展。王陽明先生(1472─1529),名守仁,字伯安,諡號「文成」。他因上疏而被貶謫之後于龍場悟道,窮究「格物致知」之奧秘,援疑質理,提出「知行合一」、「致良知」,創立「心學」,集大成並將朱子理學推向嶄新的境界。「心學」成就了他的「真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實現了中國古代的最高人格理想。他的新思想被後人廣為傳習,同安的蔡復一就是其中的追隨者之一。
有傳記為證,在明代舉人同安嘉禾里(今為廈門島)池顯方的《晃岩集》中有〈蔡敬夫先生傳〉一文,文章結尾論曰:
公每相晤,皆切劘性命之宗,真理學君子也。經濟文章,其剩技耳!人方吾張襄惠,夫襄惠不喜王文成之學,則識遜公遠甚。公取法文成也,且悟如陸象山,才如曹子建,疏如陸敬輿,策如賈長沙,孝如庚子輿,友如陸雲駒,忠君如武侯,愛士如謝玄暉。有云徒優治行,有云尤工駢語,是何足以知公哉!
由此可見,在池顯方看來,先生是一位真正的理學大家。對他來說,經學致用的管理才幹以及名篇佳章的創作,並不在話下。先生效法王陽明的「知行合一」理論,在治理地方和軍隊指揮方面有突出的政績。
清乾隆十八年(1753),廈門玉屏書院竣工。清道光《廈門志.卷九.藝文一》載述了清人白瀛因之作《玉屏書院記》,其碑文現存於廈門五中校園裏。
碑記曰:同安自紫陽朱子主邑簿,建高士軒、畏壘庵,倡道興學,聞風踵起者,代代有傳人。如林次崖以理學名;洪芳洲以文章著;蔡元履以經濟稱。其他彪炳史冊者,未易馨述……因志數言,勒諸豐碑。
碑記大加稱頌明代同安籍的三位傑出官員。其中,蔡元履即歷史文化名人蔡復一先生(1576-1625),萬曆二十三年(1595)乙未科進士,居京師刑署,多次升遷官職,最終總督貴州兼巡撫,五省經略,七省提調,以經世濟民聞名。
先生少年時嚮往聖賢之學,立志成才。他攻舉子業,誦讀朱子注釋的《四書》等必修名著,作八股文。十九歲得志步入仕途,開始探究朱子學說、王陽明心學的機理,以經學致用踐行「民本」思想。
他無不是深受王陽明「知行合一」理論的影響。一般認為,「經學」,強調人們立志學習,要有遠大理想抱負,胸懷天下。「致用」的內涵則是「學用結合」,即強調要做到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注重實效。這也正是「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其中的道理本來就是相通的。簡而言之,只有做到學與思相結合,並將所學知識應用到生活、工作之中,解決面臨的實際問題,才是有用之處的。
先生談論儒家經典《大學》時說:所謂大學,是人們以弘揚光明正大的品德為根本,而並非求之於外。一人獨尊為大,古人尚天,天為最大,天地古今人罷了。致知事物整體為「無我、無物、無非我、無非物」,因此說誠意就是「勿自欺」,不要「掩其不善而著其善」。事物有主次之分,端正自己的心思研究一物而已。真的有界限分明的兩個事物,那裡又有主次的區分。窮究事物的原理,便是格物。研究的事物有主次的事物,沒有研究的事物就是混在不清的事物。窮究之後事物融為一體,我們就獲得了知識。不深入探究就無法明白事物的原理,獲得知識了就會融會貫通。《大學》全書的內容無非就是「格物致知」的注釋,沒有遺漏需要彌補的。要說有不足的地方,那就是「誠意」這一章遺失「致知」要先有個過程。
在中國古代,「民本」思想是明君與賢臣為維護和鞏固其統治而提出的一種統治觀,其基本思想具體表現為愛民、安民、恤民等。先生極力贊同這一觀點,並身體力行。他深入民間,與老百姓有過廣泛親密的接觸。下基層調查研究,事必躬親,收穫的成效頗豐。
先生講到「約束自己的私欲,以公事為重」時說,「只有約束自己的私欲,才能設身處地替別人著想。沒有克己奉公,怎麼能由己及人呢?也就是說,只有做到由己及人,才算得上真正的克己奉公。沒有作對應的比較,就不會明白自己的情況。」先生經常這樣說「蔡某有生以來有三句話銘記在心,即「報國恩以忠心,擔國事以實心,持國論以平心」。「他還說:蔡某只是學會『正己不求』四個字而已」。
四百多年一晃而過,我們現在不妨用歷史的眼光來一一回顧先生愛民如子、為民著想、替君分憂的感人事蹟,審視他那充滿傳奇色彩卻又坎坷的人生。
事例一─萬曆丙申二十四年(1596),先生官拜刑部,任主事。對過去的冤假錯案進行平反時,他以座次(官職)的末位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判,資格老的官員在這一點上就不如他了。
時逢處置獻交的俘虜,刑部擬全部處於死刑。先生對審判定罪提出辯詞,他說:「應龍的女婿宋承恩在開戰之前就解除婚姻關係,之後才被俘獲,其個人的心跡都沒有可疑之處,倘若受到未娶之女的牽連,那何以作為勸降歸順者的例子呢?楊通漢的父親可殺,但他年幼,我朝如何對待孤兒是有明確規定的,即寬恕死者的遺屬而免於死刑,這樣還不足以體現對叛逆者的懲罰。為此,通漢應判為奴,承恩應無罪釋放,其餘七人也應減刑從輕發落。」
這樣,人們都佩服先生能做到就事論事,體恤民情而法外開恩。
事例二─萬曆丙午三十四年(1606),補兵部空缺,先生任武庫郎中。每次從安民的角度出發,陳述籌措邊關的軍需糧草事宜,司馬(兵部侍郎)均予以採納。一時間他的聲望提升,依例應作為布政使或按察使的舉薦人選加以提拔。
事例三─萬曆辛亥三十九年(1611),先生奉命出使公差,順路探望故里同安,並不驚動當地的官員,也不打擾左鄰右舍,仍然向好友借貸以度日。同安城外的東山極為清靜,先生用茅草蓋了三五間房子,名曰:「壺隱山房」(又稱東山草堂),只容得下小床。先生在此種植蔬菜,養護花卉,詠讀詩文,不聞窗外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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