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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末福建浯洲場公牘匯鈔看金門鹽政

發布日期:
作者: 郁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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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印(大使錢利用)自咸豐九年十月初一日起至咸豐十年九月底止,(云云同,即按日定則應額鹽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七擔),……以上報收鹽一萬六千一百三十六擔,計絀收鹽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一擔。管收一十三萬八千七百七十擔,開除官商等幫共行鹽四千零二十四擔,共給各埕曬丁伙食鹽二百三十四擔,實在存鹽一十三萬四千五百一十一擔。……
掌印(云云,即大使錢利用)換年月,餘同,十年起十一年九月止,……以上報收鹽一萬四千四百五十擔,計絀收鹽一萬二千八百一十擔。管收共鹽一十四萬八千九百六十八擔,開除官商等幫共行鹽二千四百六十九擔,共給曬丁伙食鹽二百一十六擔,實在存鹽一十四萬六千二百八十一擔。……
掌印(云云,即大使錢利用)換十一年十月起元年九月底止,……以上共報收鹽一萬四千七百一十五擔,計絀收鹽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二擔。管收共鹽一十六萬零九百九十六擔,開除官商等幫共行鹽五千七百零六擔,共給曬丁伙食鹽二百三十四擔,實在存鹽一十五萬五千零五十五擔。……
敝任(錢利用)共報收鹽八萬六千三百一十三擔,查敝自咸豐八年三月十二日視事起,至同治二年九月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按日定則應產額鹽十五萬零一百二十二擔,計絀產鹽六萬三千八百零九擔。管收共鹽一十九萬一千六百七十五擔,開除……統共行鹽三萬零九百七十一擔,實在存鹽一十六萬零七百零三擔……。
根據以上記載,浯洲場每年產鹽定額為27267擔50斤,這一數字與民國《同安縣誌》的記載略有不同,但是與道光《福建通志》及清末林焜熿《金門志》裡的記載基本相同。
各書所見清代後期浯洲鹽場的產鹽定額數字之所以有所不同,其原因是清代浯洲場的產鹽數量呈不斷下降的趨勢。道光《福建通志》對此記載甚明:「浯洲場原墾上中下則鹽丘二千七百二十一丘,原定產額六萬一千三百一十八擔。嘉慶十七年查丈原墾中則鹽丘共坍陷一千五百一十一丘,減產額三萬四千五十擔五十觔,現存鹽丘一千二百一十丘,定產額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七擔五十觔。」可知從清代中期到嘉慶年間,浯洲場的產鹽額定數字減少了一半以上。由於浯洲場鹽丘坍陷過半,浯洲場大使的職權也隨之下降,《福建通志》複云:「浯洲場原設大使一員,系屬繁缺,現在埕坎迭次廢壞,僅存產額鹽二萬七千二百六十七擔五十觔,應請改為簡缺,照例按額分配。」從這逐漸衰落的趨勢看,《同安縣誌》撰修於民國年間,其所記載的浯洲場產額鹽為二萬三千餘擔,也就相當正常了。
在清末浯洲場大使錢利用記錄的產銷鹽數位中,有一個現象值得注意,即雖然此時浯洲場的每年產鹽額數下降至27000餘擔,但是錢利用在任期間的每年實際產鹽額,遠遠沒有達到這一數量。如上數位所示,錢利用從咸豐八年(1858年)三月十二日視事起,至同治二年(1863年)九月十四日卸事,大致經歷了五年多時間,根據額定數,本應產鹽150122擔,實際僅產鹽86100餘擔,缺額63809擔。實際產鹽額僅占定額數的57%強。至於行鹽額就更少了,總共才30971擔,還不到產鹽定額數的21%,也不到實際產鹽額的36%。非但錢利用在任時如此,以上所載從咸豐二年(1852年)起的各任大使期間的產鹽、銷鹽情況也基本如此。由此可知,清代後期浯洲場產鹽的銳減,更重要的原因是福建各地的產鹽數量大大超出行銷的能力,食鹽大量堆積,不得不逐漸減少產鹽額數。錢利用于咸豐八年(1858年)接任大使,庫存食鹽111855擔,而到同治二年(1863年)卸任時,庫存食鹽增至160703擔。在這種情況之下,浯洲場的每年實際產鹽數量,就不能不有所控制。否則,食鹽產能的過剩,浯洲等沿海鹽場,庫存了大量未能及時行銷出去的食鹽,勢必為食鹽的走私創造了重要條件。本文下面所提到的英國商船在金門口岸走私食鹽的記錄,便是這種弊端的一個實例反映。當然,清代後期浯洲鹽場產量的大幅度下降,正如上面所論述的,還與這一時期金門人口遷移海外導致鹽戶灶丁數量的減少有著密切的關係。這種因素就不是鹽場官員所能完全控制的。
正因為如此,我們在《福建浯洲場大使錢利用任內公牘匯鈔》中所看到的上級衙門對於錢利用的考成評價還是比較滿意的,所謂「熟悉鹽務、辦事勤能」。本來,清代後期國家多難,軍需開支巨大,鹽課在國家財政中所占的比重迅速增加,而浯洲場以每年實際產鹽僅為定額數的半數餘的實績,無論如何也屬嚴重的失職行為。但是在當時福建地區食鹽產銷的實際狀況之下,食鹽生產及行銷的減少已成不可避免,於是錢利用的職員考核不能不隨之降低標準,成了勤能之員了。
2浯洲場大使的應解稅款與應領薪水數額
《福建浯洲場大使錢利用任內公牘匯鈔》中保存有浯洲場大使錢利用在任期間的應解稅款及應領俸祿薪水等資料,茲摘抄如下:
全銜錢 為移明領解各款銀事。今將敝任自咸豐八年三月十二日視事起至同治二年九月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按照年日勻攤分析應解丘課丘稅捐貼丘折等銀,及應領薪工役食館租並貧難各款銀兩抵領清款數目備造清冊,移送貴任查核,須至冊者。
今開敝任自咸豐八年三月十二日視事起至十二月底止,按日勻攤應解道庫丘課銀一百零六兩四錢三分二厘,普育銀一兩九錢零三厘,解費銀一兩九錢八分七厘,丘折貼費銀一十六兩二錢一分九厘,捐貼候場員銀八兩零三分,又勻攤應解府庫丘船引稅一百七十兩零五錢一分七厘五毫,耗羨養廉銀二十兩零四錢六分二厘。
又自咸豐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按月勻攤應解道庫丘課銀一百三十二兩五錢七分九厘,普育銀一兩三錢二分六厘,解費銀三兩九錢七分五厘,丘折貼費銀二十四兩五錢零二厘,捐貼候補場員銀一十兩,鳳池書院貼費銀三錢四分三厘,扣完上年短解上下忙銀一十七兩七錢九分四厘五毫,又勻攤應解府庫丘船引稅銀二百一十二兩四錢零九厘,耗羨養廉銀二十五兩零四錢八分九厘。
又自咸豐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勻閏按日勻攤應解道庫丘課銀一百三十五兩五錢七分九厘,普育銀一兩三錢二分六厘,解費銀三兩九錢七分七厘,丘折貼費銀二十四兩五錢零一厘,捐貼候補場員銀一十兩零二分一厘七毫,鳳池書院貼費銀六錢八分五厘,又勻攤應解府庫丘船引稅銀二百一十二兩四錢零八厘九毫,耗羨養廉銀二十五兩四錢八分九厘。……(以下咸豐十一年至同治二年應解各費基本相同,略)。
以上共應解銀二千二百九十五兩六錢九分一厘六毫。
敝任自咸豐八年三月十二日視事起十二月底止,按日勻攤應領薪水實銀五十四兩八錢四分七厘,役食館租實銀四百四十一兩六錢三分三厘,內扣平減銀二十九兩八錢零二厘,貧難口糧實銀計九個月三十八兩五錢七分一厘。
又自咸豐九年正月初一日起十二月底止,按日勻攤應領薪水實銀六十八兩五錢七分一厘,役食館租實銀五百二十九兩九錢五分九厘,內共扣平減銀三十五兩九錢一分二厘,貧難口糧實銀五十二兩四錢二分九厘。
又自咸豐十年正月初一日起十二月底止,勻閏按日勻攤應領薪水實銀六十八兩五錢七分一厘,役食館租實銀五百七十四兩一錢二分二厘,內共扣平減銀三十八兩五錢六分二厘,貧難口糧實銀五十五兩七錢一分四厘。……(以下咸豐十一年至同治二年應領應扣各銀基本相同,略)。
以上共應領銀三千三百六十二兩八錢零八厘二毫。
清代鹽課收入,主要是依靠鹽商向官府認領販賣食鹽的鹽引所交納的專賣稅,食鹽生產地即浯洲場每年所需交納的丘船引稅等數量本來就不多。從上面的記載中可以看出,浯洲場每年所需交納的丘船引稅及解費等不過400兩銀子,而大使衙門的每年經費,除了大使的薪水68兩餘之外,還有衙門工役及鹽場貧難口糧補貼等開支約600兩,合計每年應領經費650兩左右。如此相抵,浯洲場每年應領經費反而超出應解經費約200餘兩銀子。這部分超出的經費需要由鹽課的引稅收入來彌補。(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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