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史今說之十七》始作俑者
「始作俑者」何謂也?殷周之時,有以真人殉葬之風俗,其後以像人一般之木俑、陶俑取代之。孟子.梁惠王上:「仲尼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孔子認為用像人的俑陪葬,在意念上,實與用真人陪葬無異,所以指責最初發明俑的人,一定會得到報應,絕子絕孫;後世用以比喻首創惡例者。
︽史記.商君列傳︾載述:商君者,衛之諸庶孽公子,因破魏有功封於商邑,號為商君,又名鞅。鞅少好刑名之學,西入秦;因孝公寵臣景監之引薦,為孝公所用;孝公既用商鞅,變法圖強,「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有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旅店不得收留無官府憑證(通行證)者::死刑除腰斬、梟首、鑿巔、抽肋、鑊烹等,復加車裂(五馬分屍)。」令行期年,秦民言令之不便者以千數。
時太子犯法,商鞅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唯刑不上太子,乃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令行十年,秦國大治,致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方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鞅謀反,發吏緝捕。商鞅亡至關下,欲舍旅店,店主不知其為商鞅,告以「商君之法,舍人無驗(通行證)者,坐之(處以連坐)」,商鞅謂然長嘆曰:「作法自斃矣!」旋去之魏,魏人怨其前欺公子卬而破魏師,弗受,而返內秦,走商邑。終為惠王(太子)發兵虜獲,遊街示眾,並車裂(五馬分屍)之。
吾以為,勸懲鑑戒之例,商鞅適足為之,茲分述如后:商鞅刑黥太子師傅,月繩秦之貴公子;殘傷人民以峻刑,日擊秦之鄙百姓,是積怨而畜禍,晏安而不知危也。此其一;商鞅生性刻薄寡恩,又重法而輕情理,秦頒死刑多重,豈有復加「五馬分屍」之理?其次,商鞅有法而無情?昔歐陽修之父為獄官,嘗夜燭判獄,屢廢而告修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歐陽修.瀧崗阡表︾兩相對照之可證矣。此其二;商鞅原籍魏,入於秦,位高權重,應以外人自居而惴慄,時戒懼如虎口之羊,且能隨波逐流、游走善惡;逆來順受,廣結善緣,雖不獲惠王青睞,亦何足以危其生存?此其三。惜哉!商鞅操其所學(刑名之術),縱其所好(開創五馬分屍惡例),竟死於非命(作法自斃),其為始作俑者,莫此為甚。
夫懲治刑罰之所訂頒,驗諸其內容,條條皆加諸人身之苦痛,其為惡法殆無疑義。唯惡法之所以為法,平時但見諸於條文,不彰亦不顯,卻默默保護善良之守法者;當個人性命為外力所襲,權益為各方所害之時,孰云惡法不足以阻之、遏之?孰云惡法無能護身,或據以求償?
吾嘗見為反對而反對之立委,為防各業利益輸送,於法案之審查,每加諸限制,設下藩籬,無形中亦開創出上述所謂惡法。然為可竊笑者,為渠等或因時空轉換,而轉介從事利益輸送之際,或不慎為惡法所困、或束縛於惡法之範疇,致有違法而繫囹圄者,例有前立法院院長,被控勾結廣三集團違法超貸案;具有指標作用之民代貪瀆案,例有前辭職之立委,纏訟近十五年之榮星花園投資開發弊案等。其為龍頭(領袖)、最高民代之立法者,亦可釋為「作法自斃者」,或「始作俑者」。
吾嘗目睹黨禁開放後,近三十年來,部分暴力立委已然坐大,於電視機前、全國眾目睽睽下,每有全武行、暴力相向之演出。再者,民主運動如火如荼,抗爭之手段層出不窮;街頭遊行方興未艾,抗議之層次推陳出新。期間亦挾雜著士、農、工、商團體之搖旗吶喊,其中以「選舉」一項,為紛爭之罪魁禍首,動輒演變為暴力流血事件。
吾又以為,合理之陳情抗議,於情理而言,應無可厚非。唯現今有為反對而反對之抗爭,有反對黨與執政黨之相抗,有執政黨自家人抗議自家人等,光怪陸離,令人嘆為觀止。諸君於頭暈目眩,滿天金條理還亂之餘暇,是否能拭目以問之!孰為街頭抗爭之始作俑者?孰為引發選舉暴力之始作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