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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邑庠生許察之金門育嬰堂始末

發布日期:
作者: 許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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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紀元春日,金門育嬰堂在後浦縣丞署西,落成。金門縣志有載,生員許察與歲貢生林焜熿等地方官紳合力倡建而成,本於悲天憐憫慈幼之心、行善為義,設金門第一個慈善機構孤兒院,顯示人道主義的覺醒,值後人效法。

許察,諱加著、察,字密侯,為前清邑庠生,生於清道光辛巳年(西元1821年)十二月初三日亥時,卒於清同治己巳年(西元1869年)六月廿一日戊時,享年四十九歲。妣林氏閨名珠娘,生於清道光壬午年(西元1822年)十月十六日辰時,卒於清道光癸卯年(西元1843年)三月三十日申時,得年廿二歲。妣施氏閨名市娘,生於嘉慶庚辰年(西元1820年)十一月廿八日巳時,卒於光緒戊戍年(西元1898年)十一月十三日未時,享壽七十九歲。又妣林氏閨名釵娘,生於道光戊子年(西元1828年)八月十六日酉時,卒於咸豐辛亥年(西元1851年)七月十一日巳時,得年廿四歲。

據《金門珠浦許氏族譜》記載,許察為長房深井頭系二十世,「侯」字輩份,父親許作義為前清郡庠生,有子二人皆清邑庠生,長子加著字密侯,次子攸躋字登侯,而後裔多旅居新加坡。

在民國八十二年版的《金門志》〈規制志‧育嬰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重新勘印),頁70─76中記載著,當時在福州省城以及泉州、漳州諸府,甚至廈門、安海等處皆有人興辦育嬰堂,而唯獨金門未興辦。恰金門縣丞李湘洲與金門鎮右營游擊鐘寶三皆有心於此,說服金門鎮總兵施得高共同捐出義廉銀,並召集諸紳耆廩生林焜熿、許朝英、許瑞瑛、生員許春奎、許察、吳漪瀾、黃道衡、許國華、職員蔡鎮邦、林韶華、薛師弼等人倡議勸捐募建金門育嬰堂。

清代時期所設置的「育嬰堂」,原本為收容孤兒和棄嬰之救助機構,以矯正溺斃女嬰的惡習而創建,後來也成為一種收托幼兒的機構,對象是需要幫助的家庭;分堂內養育(嬰兒到育嬰堂由乳婦照養)及在家養育(育嬰堂給生母一月一圓讓她在家養育嬰兒),這種做法類似現在西方的育嬰假,顯示公育之理想。

金門設立育嬰堂是明清以來,各地仕紳相當重視的社會事業之一,有見於社會賣子棄嬰之事件頻頻,出自人道的關懷,仕紳對倡建一所育嬰堂也顯得相當地投入,官紳各捐款置業,充當經費設備,並由紳士薛師弼經辦,收容孤苦無依的嬰兒。而這座官紳合力的育嬰堂,於是在道光二十九年(西元1849年)春,擇址於後浦縣丞署西隙地(現為金門法院宿舍),建立前後兩進院舍,並至咸豐元年(西元1851年)落成。

對此林焜熿則寫了〈勸建金門育嬰堂疏〉向社會大眾勸募;並於落成之後與縣丞李湘洲合撰〈育嬰堂碑記〉記其興建始末。縣丞李湘洲在〈育嬰堂碑記〉:「天地之大德曰生,生機盎滿磅礡,不可以有窒也。溺女,蓋窒之甚。閩南風氣,生女溺者多,金門尤夥。」由於清代金門耕地不足,土地堅硬瘠薄,造成百姓生活艱困,致使溺嬰時有所聞,其違逆人道之事實令人痛心。而育嬰堂之設,顯示人道主義的覺醒,在一百五十年前的金門就有一群善心人士在做社會資助,這也是金門最早較具規模的社會福利事業,意義重大。

此二篇文章都被林豪(林焜熿之子)在續纂《金門志》時收入書中,方使金門育嬰堂的倡建過程留有較詳細的紀錄,另外在《金門志》中,對於金門育嬰堂的規條也記錄得相當仔細,該二十七項條規,容筆者稍後詳述;另針對投入育嬰堂始建的幾位重要官紳人物,順此淺提。

據《金門縣志》〈職官志〉記載:李湘洲,號松岑。道光間(二十七年,西元1847年),由吏員官金門縣丞。性明敏,精習吏事,案無留牘。嘗以金門溺女風熾,與右營遊擊鐘寶三、紳士林焜熿、薛師弼、蔡漣清、許瑞瑛輩謀為拯救之法,而地瘠民貧,難充經費,乃先籌數百,於署西隙地,起蓋育嬰堂,復百計鳩貲而成之,始終三年不倦。後陞任同安知縣,猶與紳士郵書往來,以蕆其事。卒後,島人為祠於堂中,春秋祀焉。

鍾寶三,號鑑堂,汀州上杭人。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年),由世襲雲騎尉,歷官金門右營遊擊。巡緝勤慎,獲洋匪最多,積功至福建水師提督,緣事罷任。寶三自少讀書,嘗應童子試,性風雅而豈弟,喜與文士倡和。咸豐元年間,嘗會同金門縣丞李湘洲,建育嬰堂,割俸倡捐經費。

林焜熿,字遜輝,後浦人,同安歲貢生。先問業於廈門道富陽周凱,又從玉屏山長光澤高澍然遊,故文有家法。嘗分修廈門志,出其手者居多,金門有志,亦其始纂。所著有〈竹畦詩文鈔〉、〈浯洲見聞錄〉、〈宮閨詩話〉、〈竹畦筆塵〉各若干卷。生平見義勇為,不辭勞瘁,如倡建育嬰堂,修大溝義塚,皆有關桑梓公益之事,故不獨以文鳴也。

傳統地方仕紳往往就是透過育嬰堂等慈善事業的興辦,傳達他們要維護傳統儒家價值的信念,並將這種信念普及於社會一般大眾,進而鞏固其所信仰之儒家價值,這可說是如許察此等傳統文人的經世思想中,除了著作史書外的另一種重要實踐方式。另對於當時育嬰堂嚴謹規條及經費收支,在《金門志》一書中記有詳載如下:

一、凡抱來嬰女,須報明姓氏里居,登簿存查,如不欲著名者,當書明姓氏八字繫于嬰側,俾路人並字拾交,其旁人救來送局,在十里內者,賞錢六十文,二十里外賞錢一百文,本街抱來者,賞錢二十文。本生父母抱來自無受錢之理。冒領者查出究懲。

二、女嬰寄養乳婦之家,不僱入堂內,以杜弊端而省費。

三、乳婦工資另給錢一千文,分作初一、十五二期按號發給,不得借支。領錢時將嬰抱驗,如不用心乳哺,致面黃肌瘦者,罰扣工資百文,下月如能復原賞還。

四、堂右有轉斗一個,若姦生子女畏人知者,由此抱送。

五、嬰孩有疾,乳婦家當速報明局中,請醫調治。不幸殀亡,亦即到局報知,以便董事親驗收埋扣帳。如有違延不報,而擅收埋,冒領月支者,稟官拘夫男究懲。

六、遠近居家,願領為義女、苗媳者,准具領字,託端正有身家之人,及殷實店舖取保,親到育嬰堂報明里居姓名,若欲為媳,聲明配合伊男某名,年幾歲,登帳存查,堂中給公照付執,以當婚帖,不取身價,並給隨身衣裙,領去後,如有轉賣及作婢者,查出稟究。

七、領去女嬰養為苗媳者,配合諸事有本堂分照為憑,本生父母不得干預爭執,以杜串詐諸弊。惟嬰女長成,本生母子要相認者,許其到局查明姓氏里居。

八、生女子家,苟不能割愛仍願領回自養者,聽之。若已被人領作義女童媳,不允給還。

九、媒婆等能將局養女孩說合與人領作女媳者,每一口賞錢一百文。

十、乳婦一人,准育一嬰,不得兼收並育,以致撫養不周。

十一、嬰孩初收時,給予布帽一頂,布衫二件,布裙二件,寒天加棉襖一件,四個月後加褲二條,週歲後加鞋襪各一雙。由堂製買發給,不准乳母領買。

十二、嬰女如有未經領去者,限至八歲即為央媒擇配。

十三、仿泉州育嬰堂募捐之法,分作總捐、日積、抽厘各款。如有力之家,可以成數交明,則用總捐之法。其大小舖戶,本街計有二百餘間,其中亦有殷實,聽其量力總捐外,每間生理各給竹筒一個,權作按日施捨,或定每日積貯一二文、三五文不等,每至月底,由堂中發單該堂工人持單走取。此用日積之法也。其典商除總捐外,每月仍如各舖戶,先題定月捐若干,亦于每月底提單取。又廈門、同安二處渡船,亦先題定月捐若干,亦由堂工於月底持單走取,此用月捐之法也,其客商行郊,就貨出入,酌抽絲毫,應由該行郊勸收,交局中董事隨時給予收單。發賬撥用,又南門出入口岸掛驗商漁船隻,于舖保持牌掛驗時,南北船隻,每隻勸捐二百文,臺澎船隻,每隻捐錢三百文,由舖保隨牌繳局,給予收單。則用抽厘之法也。

十四、文武衙門,除各總捐外,各于本署立案,每月月捐錢若干,預於捐簿題定數目,每月底由董事送單請發。

十五、總捐如有存貯,應將銀行利一分寄典商生息,立借字手摺,逐月,董事賚摺收利,或買賣店屋園地收租。

十六、堂中銀錢,除成數另行生息置產外,其月收日支現存銀錢,應做木櫃一個,存貯封鎖,寄放當店,以便隨時開發起用。由董事交接時核賬盤查。

十七、捐助不拘何人何物,不論銀錢些少,聽其到局投櫃,或一布一棉,故衣舊被五穀藥材,有可為嬰兒之用,均可施濟,以及婦人發心乳哺,醫生療病,裁縫成衣,不受工資,均係陰德,聽從其便。

十八、局中賬目,月終用原收出存,日查月結,由董事核對明白,即責成專管賬目之人,照造四柱清摺,呈送分縣衙門通報上憲察核,房書不准花用筆費。

十九、堂中事務,由董事公請老成明白字算清楚之人,日夜在局專管諸事,並書筆墨登記賬目,月給工食二千二百文,紙札錢八百文。又僱誠實可靠傭工一人,日夜在局專司看堂灑掃,神前香燭,差取捐資,及一切雜差,月給工錢二干四百文,又僱誠實老婦一人司驗乳汁,抱嬰付養,領嬰付人,月給工食一千文,又神前油燭香火,董事到局稽核賬目,又茶水柴炭,准管賬人開銷錢一百文。以上各人務必常川在堂,倘有疏懶作弊,查出公辭,另請以專責成。

二十、公選醫生一人專醫女嬰,每年三節送禮,共銀三圓。

二十一、嗣後若生女故意扼溺,定按故殺子孫律,查出聞官究辦。

如係初生自死者,應投局報明,免地保詐索。

二十二、應救女嬰,以初生為准,如生養多日始抱來者不受。

二十三、尼姑娼優一切雜流,不許混冒領養。其生疏難憑者,須有引進中引。倘數年后流入娼者,查出送官究治。

二十四、如有人求名、求壽、求嗣,發願買救命若干,聽其到神前貼白愿救幾命,將所費陸續交繳,愿滿之日,將白勾完存局,榜示聞眾,可兩人共行,可一人獨舉,可量力而止,可計時而為,較之刻文印送,其行事尤為若實,獲福更靡涯矣。

二十五、查福州育嬰堂廢疾,撥入普濟堂,給與孤貧日糧。現金門並無此堂,俟臨時由董事酌議,不得令其失所。

二十六、每月朔望兩日,董事赴堂稽查,分任其事,俱係自己發心行善,不取堂中分亳之利,以杜旁撓謗毀之端。倘有應議事務,須會同斟酌,不得專擅。

二十七、在堂傢伺什物,充置後登明底冊,日久損壞,註銷另備。

不得任意作踐,私自借用,倘有遺失,管堂者賠償。

而金門育嬰堂在民國成立後,嬰孩送堂者日少,因之停辦。民國十年,堂為陸軍警察駐紮所。十二年為海軍參謀處所。復為縣教育局辦公處,又為第一自治區公所,又為第一區署。卅八年四月,改為金門司法處辦公處。另該堂產業店屋數間,于民國十七年政府收回,撥充學校經費。

另從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編印,何培夫主編的《金門‧馬祖地區現存碑碣圖誌》一書中,筆者閱見第十三碑〈馬永壽德政去思碑記〉及第七十二碑〈恩主廟重興捐題碑記〉,碑文中都留有許察之名。依書中所註〈馬永壽德政去思碑記〉係清同治七年(西元1868年)金門地方士民為分知縣丞馬永壽所立。馬氏於同治二年、同治四年兩度署理金門縣丞,聽斷廉明、清除積弊,移風易俗、興利養民,政績斐然、建樹卓著,士民感懷去思而立碑頌德。〈恩主廟重興捐題碑記〉其恩主廟即牧馬侯祠,主祀唐代開拓金門的恩主陳淵。陳氏牧馬以啟金門,禦災捍患、庇益生民;死後各種靈異傳說甚多,浸入民心,官民奉祀唯謹。歷代香火鼎盛,樂為修葺。該碑是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年)由官民共捐興修的芳名題刻,文中有金門總兵沈河清、分縣丞靳鎮、廣東提督吳建勳、世襲男爵邱聯恩、金門鎮中軍左營游擊陳顯生、分縣丞胡成、金門鎮中軍左營游擊施得高等,以及曾任金門文、武名宦及世襲宦裔。另顏五郎為宋代名宦,捐地四頃三畝,以供興建牧馬侯祠,其裔孫也捐緣共襄盛舉。

透過文字的記載可以讓歷史永世流傳,前人的心血耕耘不可忘,對於許察生平熱心投入地方各種公益活動與事業,仁慈行善,足為鄉里表率和稱道,更需吾輩們探討和考究,使美德永遠被世人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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