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
前一陣子,日本與台灣的一些政客,眼看台灣與大陸最近走得近,就害怕台灣快變成中國的一部份、害怕台灣海峽快變成中國內海了、害怕台灣的利益失去了,又再次提出所為「台灣國地未定論」。
二月前本人參加中華民國愛盲協會定期活動,會中邀請前駐美大使陳錫藩先生演講「台灣的法律地位」,雖然大家頗能瞭解中國現代史之部分中日關係,但終究經國政客長期操弄「台灣國地未定論」,讓一些台灣「皇民化」及想從「皇民意識」中撈政治利益者愈來愈大聲,好像大聲就是有理。本人僅就該演講心得整理如下:
台灣跟中華民國是什麼關係?因為中華民國不單單只有台灣,中華民國現在有效控制的區域,除了台澎金馬,還有南海諸島嶼。除此之外,中華民國還有一個象徵性的意義,就是廣義的海外僑胞;海外三千五百萬僑胞,都是我們的國民,自然是我們的同胞,我們共同維持一個文化上、血緣上的關係,這是關於中華民國的意義的一個重點。
到底我們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絕對不是,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那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份?那要看中國的指誰?講中華民國就更清楚了。千萬不要不敢用中國二個字,我們不用,中國就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了。請問中華民國是不是有「中國」二個字在裡面?當然有,中華民國的英文名稱是Republic of China,這China也就是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叫它的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我們叫Republic of China,都是China。所以你千萬不要說:「我們一承認我們是中國(China)就承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了。」這種想法是錯的。
也許有人要問:「你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你有什麼根據?」為什麼我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份?你總要承認滿清統治過台灣,台灣本是屬於福建省的一部份,後來變成一個省。在1894、1895甲午戰爭戰敗後,它就根據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了,根據國際法,一個國家把領土割讓給別國以後,只有兩種途徑可以收回來,或者永遠割讓。要收回來祇有兩個途徑,第一個就是經過和平協商,比方說香港,滿清鴉片戰爭戰敗,就把香港割讓給英國,後來經過1984年的和平協議,香港由中共收回。第二個途徑就是再打一仗。所幸二次大戰時,我們是戰勝國,宣佈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所有的條約作廢,包括甲午戰爭的馬關條約,就把台灣收回來了。在1943年,美英對日宣戰就變成我們的同盟國,在開羅會議發表開羅宣言宣佈:戰後日本要歸還從中華民國所竊取的領土,包括東北跟台澎。因此1945年就由盟軍協助我們收回東北跟台灣。使台灣在1945年10月25日訂定光復那天由我們接收。
請問1945年10月中華民國接收台灣的時候,除了日本以外,同盟國沒有不贊成的。要說明一下,這次的收回,是行政上的收回,條約還沒簽訂。就像是我們做生意時,合同還沒簽字,東西先交給你一樣。我們剛才說在國際法中割讓領土是永遠的,收回有兩個程序,一個是和平協議,一個是再打一仗,你打勝了就收回,但是凡經過戰爭的話,還是要一個和平條約才正式完成國際法上法定的程序。同盟國跟日本作戰以後,1951年在美國召開的舊金山和平會議,由對日作戰的各國,來跟日本簽訂共同和平條約。
1950年韓戰已經爆發,當時美國跟中共的關係是敵對的,因此在舊金山和平會議中
國非常頭痛:「究竟應當邀請在北京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來參加舊金山和平會議,還是邀請有外交關係的中華民國政府來參加這個和平會議?」假定美國當時就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就表示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政府。假設發生這種情況的話,那一年台灣就已經交到中共手上了,雖然抗戰時期中華民國是中國的最高政府,但是只要不被承認就表示中華民國不存在了,就表示在1949年中華民國已由另外的政府取代了。那日本就要在舊金山會議中將台灣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是天佑中華民國,並沒有全垮,所以美國表明了是要邀請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來參加舊金山和平會議,但英國、蘇聯與印度等國已經承認了北京政權,他們認為美國不公道。不應以一個小島上的中央政府來代表全中國,應該邀請控制整個中國大陸的北京新政權來代表中國。美國當然不情願,所以他發表一篇義正詞嚴的聲明:「既然有二種意見,那美國就不邀請北京,也不邀請台北來代表中國參加舊金山和平會議,我們等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的日本政府恢復主權,看他要選擇跟北京政府或跟台北政府簽訂雙邊的和平會議,因此我們就不邀請中國參加這次舊金山的和平會議。」
根據國際法,沒有什麼集體的舊金山合約是有效,而中華民國跟日本單獨的雙邊和平條約無效的。表面上選擇權似乎落到日本的手中,但實際上日本是沒有選擇權的。為什麼我說實際上日本是沒有選擇權的?因為1945年的日本是在美軍占領下到1951年,還沒有恢復主權,直到1951舊金山合約生效之前,日本都還是被占領的。國家被別國占領是非常羞辱的事情,所以美國就抓住這個心理,在對日本說:「台北或北京,你可以自由選擇。但我告訴你,假如是選擇跟北京簽約的話,這個舊金山和約你不要以為已簽了字,它不會得到美國參議院批准的,你得不到美國參議院的批准,這個和約就等於沒簽,你就永遠在美國占領之下。」
你想想看,一個國家會願意永遠屈服在別的國家統治之下嗎?當然不願意,所以日本心不甘,情不願,在1952年派了個河田烈野特使到台北來,跟我們當時的葉公超部長,在台北賓館簽了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和平條約。這個條約中的第十條,就是這個條約生效以後,在台澎的居民,雙方認為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在這一條文的規定下,就不能說:「日本簽了中華民國和日本的雙邊和平條約,台澎沒有交還給中華民國政府。」在1952年日本根據這個和約,法律上正式把台灣交還給中華民國。也就是在那年,我們恢復了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日本也在台灣台北設立日本駐中華民國大使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