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之探討
地區各國中、國小校長最近有很多已到任,不是第一任任期屆滿欲尋求連任,就是兩任八年任期屆滿須至他校遴選,如何為學校遴選適合的校長,對學校的發展和經營影響重大,因為國中、國小校長肩負著領導國民教育發展的重責大任,而國民教育辦學成效的良窳也影響到我們金門下一代的發展和前途。而要遴選出適任優質的校長,周延完備、公平公正的遊戲規則之訂定是非常重要的,金門地區自民國88年即訂定頒布有「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至今雖經三次的修訂,但仍然有不夠完備之處。
以下是個人參酌台灣各縣市所訂的校長遴選法規分析後的淺見:
一、提高遴選委員會召集人的層級:台灣各縣市的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大部分縣市均由縣(市)長或副縣(市)長擔任,副召集人則由教育處(局)長擔任,執行祕書由教育局學管課長擔任;直轄市則由教育局長擔任召集人,遴選出來後再報請縣(市)長同意後聘任,顯示出地方政府當局對國中小校長遴選工作的高度重視,而我們金門縣的遴選要點,是由主任祕書兼任,每校遴選出一至三人,再報請縣長圈選聘任之,易讓人感到地方政府對遴選工作不夠重視,而遴選機制人治色彩多於民主法治運作,因此,遴選委員會之召集人宜提升至縣長或副縣長層級,且當選者應訂為一人方符合權責合一、民主運作過程的精神。
二、台灣各縣市的遴選委員會絕大多數對遴選委員的來源,包括學者專家、家長團體和家長代表、教師團體和教師代表、縣市政府代表、校長團體和校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參與遴選的各個團體之人數及比例儘量力求平衡公正,以及成員的代表性,加以規範,例如:出缺學校的教師代表和家長代表,均以公開程序產生,如此較能產生公平、代表性充足的委員組合,而在委員組合方面,而我們金門現行要點僅有「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本府聘(派)任之,其中應有教師代表和家長會代表參與,惟家長會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對於其他團體代表的類別和人數比例,均未加規範。須知良好的制度有賴於透過設計完備的組織架構來執行和運作,因此,我們未來有必要對遴選委員的來源各類別代表的人數比例,明定較具體詳盡的法條規章。
總之,校長是學校教育發展的領航者,無論校務的經營規畫、校風的建立、氣氛的塑造及學校教育的成敗,校長都成為最具關鍵的影響人物。「有怎樣的校長,就有怎樣的學校」,如果能從校長的培育、訓練、甄選、遴選任用,能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必有助於培育出卓越的好校長,成為推動學校教育發展與改革的推手,讓教育的願景得以實現。目前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制度主要在透過民主化的程序,以公平客觀的方法為學校尋找最適合的校長,也為校長選擇一間符合其能力與辦學理念的學校,地區的校長遴選制度,如果能再多考量法規民主參與之立法過程(如:將縣務會議通過的層級提升到縣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層級);公平公正、代表性充分之委員組合;更嚴謹規定的遴選作業程序,包括基於共識之遴選標準、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讓每一個階段都合乎正當程序,以遴選出適才適所的國中小校長,相信必然是地區國民教育發展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