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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

發布日期:
作者: 陳欽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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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扔了顆小石頭在車子前擋風玻璃的邊緣砸了個小洞,裂痕就跟跳水舞般的恣意流竄。第一時間打了他的小屁股。兒子掛著眼淚說:「你打我,玻璃也不會自己好!」對啊,玻璃又不會再生復原,打他無濟於事吧?老婆大人來得理智,她說:「雖然打你玻璃也不會自己好,但打你是要你記得自己所犯的錯,以後不要再犯了。」
這樣的情景隨時發生在我們四周,小的,如芝麻般的小事;大的,可能是無可彌補的滔天大禍了。
前陣子,為了死刑存廢與否吵得火熱,因此還折損了一位法務部長。反廢死者稱,受害者及家屬的心情及人權同樣需要尊重與保障;贊成廢死者則以為,死刑無法回復,一旦錯了,就是對生命權最大的戕害。這個例子就跟兒子打破玻璃一樣,玻璃破了是事實,處罰並無法讓事件回復原貌,但是否就能因此免除處罰,或減少處罰的程度?
依法論法,死刑同毀損物品般都有相應的法律做規範,犯了什麼過錯,該受什麼樣的責罰,縱有裁量權,但也總在一定的限度內。但若要論情理,可探討的就多了,為什麼要處罰?處罰有效果嗎?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有幫助嗎?
古代法家認為,「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賞莫如厚而信,罰莫如重而必」。這些論調都在強調,賞罰必須分明、及時,為了預防犯罪,重刑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然古語亦云:「天地之大德曰生」、「覆載群生仰至仁,發明萬物皆成善」,古人認為上天造就萬物並賦予其美好的德性,為其制定了法則,生成萬物一片仁慈之心。儒家也強調:「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對人待物都應本於仁愛之心。這些論調看似矛盾,實則相融。
對奉公守法的人言,法律對他只是如紅綠燈般的東西,遵守它,本就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再去計較該是紅燈行,還是綠燈走,反而會亂了套;而對有心違法犯紀的人而言,法律至少起了嚇阻的作用,犯事前至少會讓他擔憂一下,該承擔什麼樣的後果。自然也有一些人是視法律如無物的,或是犯事時有獸性沒人性的,這些人我們該否維護他的人權呢?抑或是維護他們的人權有用嗎?
有一個故事是這樣說的:有個窮凶惡極的囚犯被判了死刑,但在訴訟、服刑的期間裡成了虔誠的教徒,他日日禱告上天,冀望世人赦免他的罪,並盡自己最大的力量布施行善。到了臨刑日,他流著淚說:「上帝都原諒我了,為什麼你們不肯原諒我?」這時有位牧師對他說:「你的死,並不會讓世界變美好,但只要能救贖一些迷失的心靈,就有價值了。」或許,那位牧師更想說的是,生命的價值並不在存在與否,而在它造成了什麼影響,留下何種貢獻。
玻璃破了,讓兒子的屁股痛、我的荷包失血,世界更不會因此變得更好,但至少修車師傅笑了,我們所受的苦也算有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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