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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稅捐問題之省思

發布日期:
作者: 許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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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監察委員馬秀如針對金酒將盈餘捐贈金門縣政府所衍生的稅捐問題,多次督促財政部函知縣府,金酒公司應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再辦理捐贈,且捐贈不得超過所得的百分之十,近半年來引發金門府會朝野的強力反彈,日前立委楊應雄召集中央部會跨海溝通,揚言若馬繼續亂搞,將要求監察院將她解職,甚至不排除發動鄉親「路過」她家,印象中金門鄉親除了當年要求「金馬解嚴」的政治運動外,鮮少出現如此激烈脫序之言論。
本案的爭點在於兩造對於《所得稅法》第36條的見解不同,該法條全文:「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問題是金門縣政府既是金酒的股東,又是地方政府,如果以股東身分受領盈餘,則應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捐贈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但若以地方政府身分受領捐贈則否,且受贈金額無上限,此原係法規漏洞,待修法彌補,而長期以來,財政部亦同意縣府以後者身分受贈,並已成行政慣例,如今財政部在監委壓力下,便以一紙公文推翻原慣例,增加金酒的納稅義務,其間更牽動十數億金額歸屬,若無明確法律依據或行政訴訟判決,實難以令人信服。
何以造成如此爭議?或許從馬秀如的調查報告可窺知一二,該報告指出:「查各地方政府所屬之公營事業……,絕大部分未對管轄之地方政府作出捐贈,作出捐贈者,僅金酒公司等5家而已。……金酒公司之捐贈金額又遠高於其他4家,顯見金酒公司該支出之性質及額度均特殊。」簡單的說,據馬秀如調查,各地方政府的公營事業因經營不善,大部分處於虧損狀態,所以無法捐贈所轄的地方政府,然金酒公司不但創造出豐厚利益,且作出鉅額捐贈,其額度更已高到非調整法令不足以規範之程度,此間便有針對個案修法之嫌,因全臺公共造產,除金酒外,並無其他適用對象,這形同處罰「好學生」,揆諸事理,豈可謂平?
當然,適法爭議,有其救濟管道,姑且不論。不過對金門而言,節用金酒的盈餘,恐已是刻不容緩之事。馬秀如調查時為民國100年,當時金酒捐贈額僅49億,如今已高達70億,照此趨勢未來數年甚至有上看百億之可能,「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如何將金酒利益擴大分享縣民,不使帳面上出現過高盈餘,或可避免成為覬覦之的之良方,有關單位必須慎謀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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